原告彭X成与被告李X辉、第三人肖X灿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27 10:23:15


  第三人肖X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XX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魏X平、刘X清参加的合议庭,于2008年4月8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陈力担任记录;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雷X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X国、代理审判员何X海组成的合议庭,于2008年5月12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寻丹担任记录;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雷X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德贵、黄卫国组成的合议庭,于2009年1月13日第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X丽担任记录。第一次开庭时原告彭X成的委托代理人黄X斌、被告李X辉及其委托代理人郭伟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时原告彭X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X斌、被告李X辉及其委托代理人郭X、第三人肖X灿的委托代理人周X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三次开庭时原告彭X成的委托代理人黄X斌、被告李X辉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肖X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X成诉称,2006年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2007年被告向原告出具了25万元的欠条。但事后被告仅偿还了109000元,其余141000元在原告的再三请求下,被告拒不归还。欠款人民币141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