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X亚因与康X旗、崔X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21 16:09:15
原告岳X亚,男,194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温县祥云镇夏庄村十七组。
委托代理人岳建伟,男,汉族,36岁,住温县温泉镇黄河路35号1号楼5单元4号。
被告康X旗,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系温县黄庄镇康庄村人,住温县温泉镇慈胜大街西云锦北街1号棉织厂家属院3号楼1单元5号。
被告崔X利,女,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康X旗的妻子。
原告岳X亚因与被告康X旗、崔X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18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当日决定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康X旗、崔X利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008年12月31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X亚及其委托代理人岳X伟,被告康X旗、崔X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岳X亚诉称,被告康X旗、崔X利系夫妻关系,两人从事货车运输生意。因经营需要,2007年12月18日,被告康X旗借原告款20000元。2008年2月26日,被告康X旗又借原告款3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均为月息2分。被告康X旗承诺于2008年4月还清借款本息。但是,被告康X旗未按照约定期限还款。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被告康X旗在婚姻存续期间期间,以个人名义所借原告款项用于家庭经营,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故要求被告康X旗、崔X利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其中20000元自2007年12月18日起计息,30000元借款自2008年2月26日计息,均算至被告还款之日止)。
被告康X旗辩称,已经支付了原告的20000元借款利息2400元。
被告崔X利辩称,所借原告款是康X旗所借,也是康X旗出具的借据,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的借款是否属于被告康X旗、崔X利的夫妻共同债务;2、被告是否支付原告借款利息2400元。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为:1、2007年12月18日、2008年2月26日被告康X旗出具的借条二张,证明被告康X旗借原告款50000元及利息的事实;2、房产证和抵押贷款协议各一份,证明所借原告20000元用其房产抵押的事实;3、录音资料一份,证明被告崔X利知道本案借款的事实。
被告康X旗、崔X利未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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