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X和与被告冯X龙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12-22 09:31:15


  原告胡X和与被告冯X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X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X贵、黄X国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X丽担任记录。原告胡X和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平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X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X和诉称:2006年7月29日,被告因经营浏阳市金正机砖厂需要,向原告借款132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3分。次日,双方签定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自2006年8月份起,每月支付原告本息20万元,如逾期还款,每10万元每天支付违约金200元。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并弃厂而去。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32万元及其利息118.8万元(截止至起诉日),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冯X龙无答辩。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胡X和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06年7月30日原告胡X和及其妻子龚彩林与被告冯X龙签定的《借、还款协议》。来源于原告。拟证明原、被告约定的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和方式等事项。

  2、2006年7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来源于原告。拟证明被告借原告现金132万元的事实。

  对于上述证据,被告冯X龙未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冯X龙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为查实本案诉讼主体和关键事实,本院依职权调取以下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