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叶县××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20 09:06:15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县××局。
法定代表人穆××,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该局副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甲。
委托代理人王××,叶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张甲诉叶县××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审原告张甲于2008年3月27日向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08年8月26日作出了(2008)叶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叶县××局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对(2008)叶民二初字53号民事判决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甲自愿撤回对叶县××局借贷纠纷一案(2008)叶民二初字53号的起诉。
二、叶县××局自愿撤回对张甲借贷纠纷一案(2008)叶民二初字53号的上诉。
三、一审诉讼费50元由张甲负担,二审诉讼费50元由叶县××负担。
上述协议属双方当事人自愿,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严凤香
审判员梁桂喜
审判员朱晓
二00九年元月十四日
书记员孙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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