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你解读民间借贷合同

发布时间:2019-12-20 16:08:15


  民间借贷合同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就货币借贷关系所形成的合同。随着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公民涉及经营、投资、消费等经济活动的增多,民间借贷合同也已越来越多地涉入了人们的日常生产和生活活动,因民间借贷合同引起的经济纠纷和诉讼案件也呈明显的上升趋势。民间借贷合同较之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贷合同有着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

  1、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据此,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并生效,除了满足:当事人主体适格,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内容合法等一般条件以外,还必须满足贷款人已经实际向借款人交付货币的条件。也就是说: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并未生效。只有当贷款人向借款人实际交付了所借款项后,合同始生效。因此,贷款人在提供借款的同时,特别是在提供大额借款时,一定要注意收集和保全其实际提供借款的凭证;贷款人在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债权时,也要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供上述凭证,以证明借款合同已实际生效。

  2、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和利率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贷款人主张借款利息的,应当以双方有事先约定为前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无息借款。当然,如果借贷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而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时,贷款人也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向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实践中,贷款人以四倍银行利率标准,向借款人主张借款期间利息的,同样应当以当事人有明确约定为前提,并不能当然地推定适用此四倍利率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