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市属企业不良国有债权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05 18:24: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不良国有债权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不良国有债权是指:(一)经批准核销剥离的企业应收款项(权益);(二)经政府批准收购的政策性不良金融债权(权益)。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市属企业不良国有债权管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以下分别简称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企业不良国有债权管理处置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监督和考核。市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和企业主管部门为企业不良国有债权的经营主体。

  第四条 企业不良国有债权管理的原则是统一领导、规范操作、依法清收。

  第二章 清查核实

  第五条 资产公司和企业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清查不良国有债权的存量、可处置的数量及分布情况,分门别类建账造册,按规定时间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新增企业不良国有债权的确认,由企业申请,中介机构鉴定,资产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需核销的企业不良国有债权,由资产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申请,,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债权收购

  第七条 市政府授权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对中国华融、长城、东方、信达等金融资产公司在淮安市辖区的不良金融债权收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资产公司和企业主管部门在充分调研、测算、论证、评估的基础上提出整体收购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债权处置

  第八条 企业不良国有债权处置程序为: 由企业或资产公司、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制定方案,、中介机构或专家鉴定(资产评估)、挂牌交易(公开拍卖、协议回购、追索清收)、上交收益。

  第九条 企业不良国有债权处置应根据不良国有债权实际情况,本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统一的原则,具体可采用以下等方式:

  (一)对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债权原则上实行协议回购,属于改制企业核销剥离的国有债权,改制后企业可申请回购;

  (二)对非国有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和个人的债权依法公开拍卖;

  (三)对经营状况较好、但一时难以还清的企业的债权可将债权转为股权;

  (四)对于存在瑕疵追偿难度大的债权,可委托法律中介机构运用风险代理清收;

  (五)对情况特殊的债权可以物抵债;

  (六)通过法律途径组织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