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规范地方千亿专项债 鼓励个人购买
发布时间:2019-08-14 09:17:15
核心内容:财政部下发,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规范地方千亿专项债,并鼓励个人投资专项债。该管理办法敏却规定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债要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下文是相关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继一般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出台后,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也相继出台。财政部3月25日公布《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债要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并按市场化原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发行,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购买。
民生证券研究院执行院长管清友向《每日经济新闻(博客,微博)》记者表示,按《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规定,专项债券的偿债资金为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可见专项债务是具备政府信用的债券,其发行利率也将参照地方政府债利率。
专项债券额度1000亿
去年9月底,,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对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的专项债务,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办法》称,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专项债务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专项债务发行的置换专项债券。财政部根据客观因素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
期间,,批准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1000亿元。也就是说,今年各个省份的专项债券规模不会超过1000亿元。
对于置换专项债券,办法提到,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分配省本级各部门和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管清友认为,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额为1000亿元,为置换存量债务而发行的专项债,则取决于政府对公益性的划分标准。
鼓励个人投资专项债
对于专项债券发行办法,财政部称,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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