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定政府性债务不得向企业举借

发布时间:2019-08-23 13:40:15


  近日,省政府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划分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性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财政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任何企事业单位等举借。下文是相关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怎么管?

  省政府对全省债务实行规模控制

  《意见》中明确,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转嫁给政府偿还。同时,各地政府是本地区政府债务责任主体,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文件中同时明确政府性债务管理责任。各级政府是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省政府对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对全省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债券发行额度确定、市县政府性债务余额限额确定以及违规举债责任追究实施决策管理。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加强对本级和下级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本级和乡镇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镇债务。

  怎么还?

  市县政府举债通过省政府代发债券

  文件中明确,市县政府举债通过省政府代发债券举借。省政府采取发行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的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一般债券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偿还,必要时可通过调入政府性基金和国资预算资金偿还。专项债券使用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意见》中还提出,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由社会资本承担项目建设和运营,通过特许经营、“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达到公共利益最大化。

  还债困难怎么办?

  压缩支出处置可变现资产

  市县政府举债通过省政府代发债券举借,还不起债怎么办?对此,《意见》中指出,市县政府对其举借的政府性债务负有偿还责任,省级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各级政府要制定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债务违约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政府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动用偿债准备金、压缩一般性支出、处置可变现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债务偿还。市县政府确实无法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要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并抄送省财政厅,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应逐级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化解风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原标题:广东规定政府债务自己还 不得向企业举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