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出台债务管理改革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23 08:59:15


  为加快构建“规模可控、权责明确、偿债有序、,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近日,青海省出台《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的意见》,确保全省地方政府性债务举借有方、。下文是相关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严格举借权限、举借主体、举借程序和举借规模。

  《改革意见》明确,政府债务只能通过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举借。在举债权限上,,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政府代为举借。

  在举债主体上,除国家另有要求以外,政府债务只能通过省政府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在举债形式上,政府举债只能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更不得违法违规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在举债程序上,各级政府在限额内举借使用政府债务,必须报各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纳入本级预算或调整预算。

  在举债规模上,对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省政府对全省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并报请省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各市(州)、县举债规模在省政府核定限额内确定。

  加强政府债务资金使用管理。

  《改革意见》明确,对政府债务实行预算管理,将政府一般债务、专项债务分类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各部门、各单位要按预算编制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债务项目举借和偿还计划,将债务收支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

  政府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或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省财政根据各市(州)、县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等情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各市(州)、县要定期统计上报并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相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落实债务偿还和风险防控责任。

  《改革意见》明确,按照“分级负责、谁借谁还、风险自担”的原则,严明偿还责任。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