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债置换应消除四大误读

发布时间:2019-08-28 01:56:15


  财政部6月10日宣布,,日前下达了第二批1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额度。第一批1万亿元置换债券额度在今年3月下达。将符合条件的地方债纳入部分货币政策操作工具的质押品范围,也没有增加流动性投放。采取定向承销发行置换债券是否有“行政摊派”之嫌?发行置换债券是不是中国版量化宽松?这些问题都是需要消除的误读,下文相关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置换债是否适用新预算法

  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预算法》修正案规定,地方政府债务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去年9月,,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可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

  专家认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是稳增长、防风险的重要举措。

  首先,能够有效降低地方政府举债成本和全社会融资成本。从国际经验看,地方政府债券是仅次于国债的“银边债券”,具有“低风险、低成本”的特点。

  “以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举债资金成本较高,银行贷款平均资金成本在7%至8%左右,信托等融资成本高达10%以上;而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成本在3%至4%。”中债资信公共机构首席分析师霍志辉说。这样算下来,每发行1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可为地方每年节省利息支出500亿元左右。

  其次,与基础设施项目周期更为匹配,有利于降低债务期限结构错配风险。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周期一般在8年至10年,而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企业举借的存量债务期限主要集中在3年左右。这种项目周期与债务期限的结构错配,客观上导致了地方政府必须不断“短借长用”,既加大了举借成本,也使得地方偿债高峰期过于集中。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有利于合理匹配债务期限结构。

  再次,有利于缓解当前地方偿债压力,腾出资金用于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据审计,截至2013年6月30日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存量债务中,2015年到期需偿还18578亿元。财政部两批共下达2万亿元置换债券额度,覆盖了上述债务,多余部分可用于偿还以前逾期债务。

  定向承销是“行政摊派”吗

  根据财政部、、银监会3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2015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置换债券可以采取公开发行和定向承销两种方式发行。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置换债券,由地方财政部门与银行等特定债权人按市场化原则协商。有观点认为,这是一种“行政摊派”。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将采取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置换债券视为‘行政摊派’,是一种误读。”定向承销充分采用了市场化发行的原则。

  第一,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由地方财政部门与特定债权人按市场化原则协商开展,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债券发行利率等要素进行协商。协商过程中,商业银行等债权人可充分反映自身意愿,各债权人的意见将直接影响债券发行的利率区间。

  第二,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地方债,通过簿记建档来确定发行利率和承销团成员配售数量。簿记建档是一种系统化、市场化、竞争性的债券发行定价方式。目前,市场上多数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等债券,都采用这种发行方式。

  第三,对于无法与地方政府协商一致的特定债权人,地方政府仍将通过公开发行地方债等方式筹集资金归还到期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