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台意见加强政府债务管理
发布时间:2019-08-13 10:25:15
贵州省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明确政府债务实行规模限额管理成本管控,,市县两级政府对其举借债务负有偿还责任,省政府实行不求助原则。下文是相关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出台
贵州省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要求建立规范的政府借债机制、科学的政府用债机制、有效的政府还债机制,同时建立和落实政府性债务管理责任及考核问责机制。
《意见》的基本内容
《意见》明确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限额管理制度,,市县等政府债务由省政府代为举借。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各级政府举借债务要充分考虑经济形势、财政承受能力、融资成本、项目效益等因素。债务高风险地区对2014年12月31日锁定的债务余额实行只减不增政策,新增政府性债务必须减少相应的存量债务。
“实施意见”提出,要重新审核政府举债建设项目,凡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2014年9月21日前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等有关要求的在建项目,纳入政府举债在建项目名录管理。
各级政府在统筹各类资金中,应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在建项目后续融资要加强成本管控,实行融资机构利率比选制度,原则上不得举借综合融资成本高于10%的债务,并禁止举借综合融资成本高于15%的债务。
市县两级政府对其举借债务负有偿还责任,省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各级政府要制定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在出现偿债困难时,通过控制项目规模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
“意见”规定,各级政府举借的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债务资金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省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意见》严格了政府债务举借程序。规定在建项目后续融资要加强成本管控,原则上不得举借综合融资成本高于10%的债务,禁止举借综合融资成本高于15%的债务,着力以中长期低息债务置换短期高息债务,优先偿还高息债务,降低政府融资成本。
“意见”规定,各级政府举借的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债务资金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省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意见”强调,各级政府是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本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的,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原标题:贵州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成本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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