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明天施行
发布时间:2019-08-06 13:47:15
明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施行。该《规定》仅有三十三条条文,但对利率上限、企业间借贷、互联网金融等多个热点话题均作出了回应,是对于适用了数十年的裁判规则和理念的历史性突破,将对日益繁荣的民间借贷市场产生巨大的影响。
新规诞生背景:
经济市场发生巨大变化,原有法规无法满足需求
民间借贷是最传统的民间金融组织形式,在中国已有上千年的历史。伴随经济高速发展,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快捷、高效、交易成本低、合同签订快等优点,成为广大市场主体最为青睐的融资方式。
现今适用于民间的司法解释是根据改革开放的情况,总结当时的审判经验作出的,其对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经济市场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些市场新的需求开始呈现,具体有以下几点:一、从生活性借贷为主到生产经营性的借贷占主体;二、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发展到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三、假借民间借贷的外衣进行非法集资犯罪的现象频发,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往往交叉,难以厘清;四、伴随着利率市场化的趋势,原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没有了标准。正是上述的新需求促使《规定》的制定颁布。
新规须知1:“四倍”已成历史,请记住24%、36%
利率是民间借贷的核心,这也是《规定》相比以往裁判规则有重大突破的地方。众人熟知的“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是1991年司法解释所确定的规则,已经适用了二十多年。而《规定》则采取了固定利率24%和36%,并划出三区:
1、司法保护区(≤24%)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自然债务区(24%-36%)
借贷双方若约定的利率区间在24%至36%之间,则超过24%的利息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如果已支付该部分利息,属自愿履行范畴,不能请求返还;如果尚未支付该部分利息,请求借款人支付的,不予支持。
3、无效区(36%+)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应予支持。
新规须知2:有条件认可“企业间借贷”
以往的规定都认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但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大量资金,因向金融机构贷款手续繁杂且贷款额度不足,致使企业间借贷大量存在。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很多企业通过签订虚假买卖合同、名义联营、企业高层以个人名义等形式借贷。《规定》明确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可以认定该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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