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签字有三种身份都应明确写明

发布时间:2019-08-12 18:43:15


  家里有事急用钱,或者做生意资金短缺,亲戚朋友之间相互借用一下,是我们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事情。在借钱的时候我们很少会签正规的借款合同,大多都是写一张简单的借条,作为借款的证据,但有人却因为借条上的签字不规范惹上了官司。7月15日,。检察官以此案件提醒大家:借条上签字有讲究,弄不好就会成为被告,要承担本不该承担的责任。

  案情简介:

  前年,周先生的朋友刘先生因生意需要,急需一笔钱,周先生就介绍了王女士给刘先生认识,王女士答应借200万元给刘先生。借钱的时候,刘先生向王女士打了一张借条,当时周先生也在场,王女士要求周先生作为见证人在借条上签个字,周先生是个热心肠,二话没说就在借款人刘先生的名字后面,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后来,刘先生的生意失败,等到这笔借款到期的时候,他早已不知所踪。,要求周先生和刘先生作为共同借款人偿还本金和利息共200多万元。庭审中,王女士主张周先生和刘先生都是借款人,并提交借条为证,周先生提出反驳意见,认为自己仅仅是借款的见证人,但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最终认定周先生为本案的借款人,与刘先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但仍然提供不出足够的证据推翻原判决,。无奈之下,周先生与王女士达成协议,答应用自己的一套新房和一辆车偿还借款。

  检察官释法:

  一张借条上的签字最多分为三种身份:借款人、保证人和见证人。身份不同,需要承担的责任是截然不同的,比如借款人,他是该笔借款的使用者,当然也是借款责任的主要承担者;保证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担保人,他一般不是借款的受益人,只是帮助借款人承担借款风险,在法律上保证人又分为两种类型:一般保证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一般保证人仅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借款纠纷在经过审判仲裁之前,一般保证人不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要借款到期后债务人没有还清该笔债务,债权人即可以要求债务人还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还款,从某种意义上说,连带责任保证人跟借款人一起承担着相同的还款责任;借条一般不需要见证人,只要真实就有法律效力,即使借条中出现了见证人,见证人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但是无论是借款人、保证人还是见证人,签字时都应当在借条中明确自己是哪种身份。借款人在借条中的签字形式并没有特殊要求,实践中大多都会标注上“借款人”的字样,即使一些借条中没有特别注明身份,但只要在借款金额、事项等文字下签字,一般也能够认定为借款人。保证人和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时,一定要注明自己的身份,在自己的姓名前写上“保证人”或“见证人”字样,否则就容易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另外,保证人不仅要写明自己的身份为“保证人”,还有写清楚是“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人”,实际生活中,大多数保证人都没有在借条中写明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借条中没有明确注明是哪种保证人,或标注不明确的,都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因此,标注清楚保证人的类型,是非常有必要的。

  (原标题:借条上签字有讲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