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及启示

发布时间:2019-08-24 03:15:15


  核心内容:台湾地区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及启示。台湾地区已形成一整套规制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规范,总结台湾地区认定市场操纵的有益实践经验,健全和完善大陆的市场操纵执法体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台湾证券市场与大陆证券市场有许多相似之处。首先,从投资者结构看,两地市场均是以散户为主的证券市场;其次,从交易制度看,二者也极为相似,均设有涨跌幅限制;第三,从股市涨跌波幅看,两地市场股价波动很大,均多次出现暴涨暴跌的情况;此外,从历史和文化、风俗习惯和心理、社会诚信、法律传统等角度,台湾与大陆都很相似,,对健全和完善大陆的市场操纵执法体制,打击市场操纵尤其是新型市场操纵行为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台湾证券法关于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规范

  台湾关于市场操纵的法律规范集中体现于《证券交易法》第155条中,它规定了五类典型的市场操纵行为:

  1、信息型操纵

  信息型操纵特指意图影响集中交易市场有价证券交易价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实资料的行为。该条款规范的是“散布”流言和不实资料者,而没有将进行有价证券买卖交易时对少数人或特定人的虚假或不真实陈述的情况包括在内。这里的“散布”除行为人直接散布外,还包括借助他人散布的情况。

  2、相互委托

  相互委托是指行为人为了抬高或压低集中交易市场某种有价证券之交易价格,与他人通谋,以约定价格于自己出售,或购买有价证券时,使约定人同时为购买或出售之相对行为的情况。该条款规范的行为是利用虚假交易,创造某种有价证券交易热络的表象,进而使投资大众误解的行为。该条款中的“约定价格”、“同时”等客观行为构成要件,在实务上应该理解为只要有成交的可能性就可以,而不需要一定严格以“同一”为必要条件。

  3、违约交割

  违约交割指在集中交易市场报价,业经有人承诺接受而不实际成交或不履行交割,足以影响市场秩序的行为。将违约交割列为市场操纵,这样的立法例为台湾所独有。

  4、连续买卖

  连续买卖指意图抬高或压低集中交易市场某种有价证券之交易价格,自行或以他人名义,对该有价证券,连续以高价买入或以低价卖出的行为。该条款规范的客观行为要件为“自行或以他人名义,对该有价证券,连续以高价买入或以低价卖出者。”所谓“连续”,台湾司法实务上认为“只要是基于概括犯意,为两次以上之行为,即为连续。”

  5、其它操纵行为

  其他操纵行为指直接或间接从事其它影响集中交易市场某种有价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该条款是反操纵条款的概括规定,也是兜底条款,以弥补前面几个条款的不足。

  台湾对于市场操纵的立法例与大陆《证券法》极为类似,都采用了比较传统的“列举加兜底”的立法方法,且都涵盖了连续买卖(大陆称为“连续交易”)、相互委托、信息型操纵等类型,但台湾有其独特的市场操纵类型,如违约交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