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行为
发布时间:2019-08-29 20:58:15
核心内容:论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行为。从介绍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内幕交易信息的界定,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来论述内幕交易行为, 因为内幕交易破坏证券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扰乱证券交易秩序。接下来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是指因市场参与者或相关人员其特殊地位而获取上市公司内幕情报的人员,利用该信息转变为公开信息前的时间差,亲自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进行证券交易以牟取暴利的行为。内幕交易破坏了证券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扰乱了证券交易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近年来,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均加重了对其处罚的力度(包括刑罚)。新《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六条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一、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
证券市场上可能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人可分为三类:一是法定的内幕人员;二是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内幕信息的非内幕人员;三是通过其它便利条件知悉内幕信息的非内幕人员。我国新《证券法》第七十四条将内幕人员大致分为七类。非内幕人员能否成为内幕交易的主体,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笔者认为,应将非内幕人员纳入内幕交易的主体范畴。因为可能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并不仅仅是那些公司关系人,其他人如公司关系人的朋友、客户等,均可从其它渠道有意或无意获悉一些内幕信息。如果他们在交易中利用了该信息,其行为动机与危害程度实质上与内幕人员实施的内幕交易并无二致,因此非内幕人员同样也能进行内幕交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新《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从而把非内幕人员利用或者指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也纳入法律禁止之列,严密了法律规定。
二、内幕交易信息的界定
内幕信息的判别源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有效市场理论,该理论认为,一旦信息被相当数量的投资者知悉,会影响他们的投资判断,相关公司的股价会很快发生波动,即可以此反证该信息是内幕信息。根据该理论及其发展,内幕信息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该信息为与公司有某种特定关系的内幕人员所掌握;(2)信息持有人所知悉的信息,尚未被市场上广大投资者所公知;(3)该信息本身具有重要性,足以对该证券的市场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
我国新《证券法》在这三个条件基础上,对内幕信息的外延作了进一步界定。新《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列举了八项属于内幕信息的重大信息。司法实践中应注意这样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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