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的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04 06:10:15


  欠条的案例

  由于欠条不是借款人本人所书,债权人要求对方还款的诉讼请求。**检察机关依法抗诉。结果,错案得到了改判。

  陈X寿系**市个体生猪收购户,他雇薛X生帮自己记帐核算。1997年8月,陈、薛二人一起到村民郭X生家购生猪4头,总价款3444元,陈X寿当场给付1500元,所欠1944元由薛X生以陈X寿之名出具1份欠条。不久,陈又向王X胜家购生猪3头,总价款2833元,陈当场给付1950元,所欠983元仍由薛以陈之名出具欠条。此后,郭X生和王X胜多次向陈X寿催要欠款,陈却分文不给。郭、,要求陈X寿偿还欠款。

,两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证据为两张欠条,但这两张欠条均非陈X寿本人所书,两原告诉讼请求无确凿证据支持,遂分别判决驳回原告郭X生和王X胜的

  诉讼请求。

  两原告不服判决,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检察人员接到申诉状后即对本案进行全面审查,发现原审两份判决书认定主要事实错误。两份欠条虽是薛X生代陈X寿出具,陈X寿未在欠条上签名盖章,但不能否认陈X寿为实际购猪人这一基本事实。而且,薛X生受陈X寿雇用,其行为应视为一种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被代理人承担。**市人民检察院遂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

  不久,再审,采纳了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撤销了原审两份判决,并判决由陈X寿分别偿还王X胜、郭X生欠款983元和19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