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上债权人的名字是同音字案判决书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19-09-16 17:04:15
案情简介:被告向原告借钱,欠条上写的债权人的名字是同音字;并且债务人提出欠条并非其所写,要求进行笔迹鉴定。一审原告胜诉,被告提出上诉。二审原告也胜诉。本律师担任原告一审和二审的诉讼代理人。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刘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07年8月29日,刘甲向“梁x”借款人民币12577.5元,并于当日立下欠条,内容为:今欠梁x现金人民币12577.5元(壹万贰仟伍佰柒拾柒元正),确认了向“梁x”借款人民币12577.5元的事实,双方未縇还款期限及利息的计算方式。梁X主张欠条上写的“梁x”即是梁X本人,因梁X与刘甲是熟人,平时都是写“梁x”的,刘甲还用号码为1392291***的手机发短信给梁X,称梁X为“梁x”,,刘甲本人也未否认该号码不是其本人的号码。梁X提交了欠条原件、短信照片、录音光盘及录音书面文字证明其上述主张,短信照片中刘甲称“梁x:我弟弟被抓了,我这几天在办这件事情,短时间内我是真的没办法,你自己…;梁x:你就是天天坐在我办公室也没有用,年前我没有钱给你,应该给你的我不会少你一分钱,我在等百果……”。录音光盘及录音书面文字中刘甲所述的内容为“拿欠条来可以,、我生意是做得很好,但我对她这种人绝对不会手软”。借款后,刘甲仅在2007年9月23日归还梁X2000元,至今尚欠10577.5元。
上述事实,有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欠条、录音光盘及录音书面文字,,可以采信。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梁X、刘甲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欠条上的“梁x”是否为梁X本人。
综上所述,,第一百三十条,,,判决刘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梁X偿还借款人民币10577.5元及利息(利息以10577.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09年6月2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4元,由刘甲负担。
一审宣判后,刘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判决认定刘甲与梁X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然而刘甲并没有向梁X或“梁x”借过钱。
梁X原是刘甲所经营的公司的一名员工。刘甲根本没有向其借过钱,。刘甲作为公司的老板,不可能向公司的员工借这么点钱,且还是这么零丁的一个数字。。
综上所述,梁X与刘甲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尚不明确,:1、,驳回梁X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以及鉴定费用,由梁X承担。
梁X答辩称:刘甲在上诉状中所称的上诉理由均不属实,梁X并不是刘甲经营的公司的员工,12577.5元对刘甲来说并非小数,更不是刘甲所称的“这么零丁的一个数字”。刘甲申请笔迹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拖延时间。,刘甲说得很清楚:,拖你三五年!依法刘甲现在无权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本案的举证期限为十五天,早就届满了。
经阅卷,原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刘甲主张其并没有向梁X借过钱,,,应由刘甲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刘甲该点上诉意见不予支持。至于刘甲二审提出的笔迹鉴定申请,,已经过了举证期限,依法不予准许。传唤,,属于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审审理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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