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私人印章欠条案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05 04:37:15


李某某私人印章欠条

上诉人李某某是私企老板。一位曾经为该私企供货的厂家的业务员,突然拿了一张欠条将李某某告上了法庭。欠款人是李某某,借款人是该业务员的父亲王某某。欠条的内容是李某某欠王某某116千元,欠款人处没有李某某的手签名,而是盖有李某某的私人印章。,判决李某某偿还王某某人民币116千元。

一审败诉后,李某某找到朱律师,请朱律师为他担任二审的代理律师。经过朱律师认真周密的准备,,并且采纳朱律师严谨的逻辑推理意见,,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由王某某支付一、二审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必须以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为基础,即必须有一定的行为和自然事实的存在。本案中,王某某向李某某主张偿还借款,双方之间的纠纷为债权债务关系,那么该债权债务的产生必须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现王某某主张李某某向其借款,即基于借款行为而产生了此债务。王某某持欠条主张权利,李某某对此予以否认,称并未向王某某借款。针对双方之诉辩理由,综合本案现有证据,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第一、王某某向李某某主张偿还借款的唯一证据是盖有李某某个人印章的欠条,没有其它证据予以佐证。在李某某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的情况下,本院有必要审查借款的详细过程,而在本院就此问题对王某某之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时,王某某之代理人却不能说明借款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具体数额等详细情况,双方之间存在如此大额且有争议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债权人的王某某对上述问题却不能向本院作出合理的让人信服的解释,显然与常理不符。同时,王某某称欠条为李某某公司的女性财务人员所写,但却未指出是哪位财务人员,在双方次你在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王某某理应知晓李某某公司的财务人员的相关情况,王某某应对其主张的欠条书写人承担举证责任。现王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欠条是何人所写,亦不能说清债务的形成过程,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富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王某某就此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因而王某某所提供的欠条中除了李某某的个人印章真是之外,其他内容的真实性无法确定,该欠条存有瑕疵,仅凭该欠条,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