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xx公司诉xx市xx水泥厂 欠款纠纷案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06 22:41:15


xx市xx公司诉xx市xx水泥厂

欠 款 纠 纷 案

一、案情简介:

1997年10月21日,xx市xx公司卖给xx市xx水泥厂桑塔纳轿车一辆,售价为80000元,并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约定xx市xx水泥厂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中旬一次性将款付清,如违约,应付给xx市xx公司违约金5%。xx市xx公司将车交给xx市xx水泥厂后,xx市xx水泥厂未按约定付款。xx市xx公司经多次催讨,xx市xx水泥厂以种种理由迟迟不予履行,于是形成纠纷。2001年7月10日,。被告xx市xx水泥厂应诉后,对欠款事实部分并无异议,抗辩理由就是一个诉讼时效问题。但却经历了一个艰难的诉讼里程:历时六年,三年诉讼,两次上诉,两次发回重审。2003年6月15日,我接受xx市xx公司经理谢xx委托,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本案第二次发回重审原告xx市xx公司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以后,我认真听取了xx市xx公司负责处理本案的副经理陈xx的陈述,通过认真阅卷,分析证据,重点放在1997年12月中旬——2001年7月10日,即事发当初至引起诉讼之间,有无引起时效中断的法律事实的发生。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陈经理讲:几年来,由于企业改制,xx公司换了几任领导,当初经办此事的副经理贾xx以及参与要帐的职工和知情人员,退休的退休,调走的调走,没有留下任何证据,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公司始终没有放松对xx水泥厂债务的催讨。当我问到所有知情或要过帐的老同事中,有没有哪一位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场合,找到xx水泥厂哪位领导,留下一言半语或二指宽纸条的事实,以及证明要帐的通讯记录都是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时,陈经理说:没有。已经调走的贾经理,又是卖车的当事人,又是负责催讨本笔债务的主要负责人。在本案第一次诉讼中,是原告方的证人,。对方上诉后,在中院开庭时他参加了旁听,。,开庭重新质证时,由于原告证人参加过旁听,失去作证的权利,原一审时的证人证言因证人不能出庭作证,不具有证明效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告上诉,,又一次发回重审。,也是本案的第五次审理。前四次审理中,双方八个代理人都是xx当地资深律师。他们都尽职尽责,围绕诉讼时效,企业改制展开针锋相对的争执和激烈的辩论。这次代理,路在何方?

我认真阅读了本案的全部案卷,发现本案的争执焦点是诉讼时效的中断,但案卷记录引起争议最多的是企业改制,领导更换,被告副厂长的任用、辞退、工资表鉴定以及表见代理行为等。完全陷入对方代理人的连环套中不能自拔,两次上诉,两次发回重审,四次诉讼中,原告除了第一次审理有贾经理证言外,都是跟着被告抗辩理由跑。被告的原任厂长调走了,新官不理旧帐,这很正常。留在厂里的副厂长,于原任厂长一块儿写的还款协议,一把手不认帐,副厂长不敢开口。、工资表,,被告答辩:辞退了。,,但一无所获。这是原告败诉的根本原因。

经过分析,我认为:要寻求自己举证的突破点。重点放在签订还款协议的三个经办人。原、被告三个经办人中,原告方一个贾经理——卖车人,因参加过旁听,失去作证权利;被告方两个,即当时买车的正厂长(已调村委任书记)和副厂长(还在被告厂里工作,但被告答辩辞退了,、证据保全无果)。我亲自走访买车人贾经理,询问当时情况,贾说:贾于被告原厂长是战友,现调村委任书记,市第xx水泥厂是村办企业,新厂长上任后,不理旧帐,再加上贾也调离原告单位,原告新派催款人,找被告厂长,根本不予接见。原告单位要求贾把此案交接到底,贾无奈,只得带上原告新派催款人找老战友原被告厂长一块儿找被告新厂长。被告新老厂长与原告在新厂长办公室一块吃饭,并对本案欠款一事作了交接。因此,我将被告老厂长作为新证据的突破点。几经周折,我找到了被告老厂长,老厂长也谈了当时买车的经过和与新厂长交接的情况,并写下了证明材料。我要求老厂长开庭时出庭作证,老厂长说:看情况,只要在家,不出差,可以出庭作证。为了万无一失,我要求老厂长将自己的证词作一公证保全,老厂长同意。当我带领公证处工作人员到老厂长办公地点作证据保全公证时,路过市xx水泥厂副厂长办公室,正好副厂长也在,我要求副厂长将买车及欠款一事写个情况,该副厂长拒绝。开庭时,我将被告原正厂长的证明材料公证书递交法庭的同时,将被告副厂长仍在工作岗位的情况向法庭作了陈述,被告新厂长当庭大发雷霆,说不是他的副厂长,已经辞退了。庭审中被告又耍出金蝉脱壳之计,拿出一个所谓企业改制协议,内容是现企业由新厂长负责,老债务由村委承担,落款由村委公章和新厂长盖章。我当即提出了被告是假改制真逃债的辩论观点,并运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形成了鲜明的代理意见:被告企业改制未公告,未通知债权人,未经变更登记,对外不发生效力,对原告无约束力。下庭后我向法官递交了完整的代理词。

三、案件处理结果:

通过第五次开庭审理,庭审调查,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被告没有举出有效、也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推翻《公证书》保全的被告老厂长的“证人证言”,法庭通过合议庭合议,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作出:“一:被告xx市xx水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欠原告xx市xx公司车款八万元及利息(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被告xx市xx水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xx市xx公司违约金四千元整。案件受理费3960元,xx水泥厂缴纳的上诉费3698元,xx公司缴纳的上诉费3698元,均有xx水泥厂承担”的公正判决。现判决已经生效,原、被告双方都没有再提起上诉。至此,历时六年的马拉松诉讼,终因五审尘埃落定。卖车人贾经理,亲自找到我说:感谢我把他解放了,还了他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