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股权
发布时间:2019-08-10 09:17: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证券代码:000780证券简称:平庄能源公告编号:2010-039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622,947,287股,占总股本的61.42%;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10年10月19日。
3、2007年,公司实施了重大资产置换,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庄煤业”)于2006年11月7日分别与本公司的股东赤峰市银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大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及赤峰万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附期限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平庄煤业受让上述三家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共计222,947,287股,该股份转让于2007年10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权过户手续。在限售期内,公司股份发生了变化,根据本公司与平庄煤业签署的《资产置换协议》、《新增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由公司向平庄煤业定向发行400,000,000股有限售期流通股,2007年10月8日,公司向控股股东平庄煤业定向增发400,000,000股股份上市。平庄煤业共计持有本公司622,947,287股股份,占公司新增后总股本的61.42%。公司总股份变更为1,014,306,324股。平庄煤业所持定向发行股份锁定三年。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2006年4月,公司以股改前流通股本186,170,400股为基数,以截至200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公司资本公积金向股份变更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205,188,637股,即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11.02155股的转增股份,非流通股股东以此获得所持股份的上市流通权。上述对价水平若换算为非流通股股东送股方案,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送4.0股。在转增股份实施完成后,公司的所有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于2006年3月29日经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2006年4月6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平庄煤业继续履行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原法人股东的有关承诺。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承诺期满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2、2007年4月1日,平庄煤业重组本公司时对于股份限售做如下承诺:平庄煤业承诺所持有股份在收购完成后三年内不进行协议转让。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10年10月19日。
2、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622,947,287股,占公司股本总数61.42%;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限售股份总数的比例(%)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无限售股份总数的比例(%)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622,947,287622,947,28761.42622,947,287622,947,28761.42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比例比例622,947,28761.42%622,947,28761.42%622,947,28761.42%1,014,306,3241,014,306,3241,014,306,3241,014,306,3241,014,306,324
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622,947,28761.42622,947,28761.42
注:2006年11月7日,平庄煤业分别与公司股东赤峰市银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大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及赤峰万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平庄煤业受让上述三家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共计222,947,287股,该股份转让于2007年10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权过户手续。2007年10月8日,公司向平庄煤业定向发行4亿股股票,平庄煤业持有本公司限售股总数变更为622,947,287股。
除上述股份变化外,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限售条件股份均未上市交易或转让。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未办理解除限售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公司股改保荐机构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经核查,平庄能源限售股份持有人均履行了其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作出的各项承诺;平庄能源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并不影响其他股改承诺的履行;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保荐机构同意平庄能源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622,947,287股,占总股本的61.42%;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10年10月19日。
3、2007年,公司实施了重大资产置换,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庄煤业”)于2006年11月7日分别与本公司的股东赤峰市银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大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及赤峰万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附期限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平庄煤业受让上述三家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共计222,947,287股,该股份转让于2007年10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权过户手续。在限售期内,公司股份发生了变化,根据本公司与平庄煤业签署的《资产置换协议》、《新增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由公司向平庄煤业定向发行400,000,000股有限售期流通股,2007年10月8日,公司向控股股东平庄煤业定向增发400,000,000股股份上市。平庄煤业共计持有本公司622,947,287股股份,占公司新增后总股本的61.42%。公司总股份变更为1,014,306,324股。平庄煤业所持定向发行股份锁定三年。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2006年4月,公司以股改前流通股本186,170,400股为基数,以截至200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公司资本公积金向股份变更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205,188,637股,即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11.02155股的转增股份,非流通股股东以此获得所持股份的上市流通权。上述对价水平若换算为非流通股股东送股方案,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送4.0股。在转增股份实施完成后,公司的所有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于2006年3月29日经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2006年4月6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平庄煤业继续履行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原法人股东的有关承诺。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承诺期满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2、2007年4月1日,平庄煤业重组本公司时对于股份限售做如下承诺:平庄煤业承诺所持有股份在收购完成后三年内不进行协议转让。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10年10月19日。
2、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622,947,287股,占公司股本总数61.42%;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限售股份总数的比例(%)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无限售股份总数的比例(%)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622,947,287622,947,28761.42622,947,287622,947,28761.42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比例比例622,947,28761.42%622,947,28761.42%622,947,28761.42%1,014,306,3241,014,306,3241,014,306,3241,014,306,3241,014,306,324
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622,947,28761.42622,947,28761.42
注:2006年11月7日,平庄煤业分别与公司股东赤峰市银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大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及赤峰万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平庄煤业受让上述三家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共计222,947,287股,该股份转让于2007年10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权过户手续。2007年10月8日,公司向平庄煤业定向发行4亿股股票,平庄煤业持有本公司限售股总数变更为622,947,287股。
除上述股份变化外,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限售条件股份均未上市交易或转让。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未办理解除限售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公司股改保荐机构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经核查,平庄能源限售股份持有人均履行了其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作出的各项承诺;平庄能源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并不影响其他股改承诺的履行;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保荐机构同意平庄能源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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