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文:网络媒体粗粮细做一鱼多吃股份转让分录
发布时间:2019-11-01 14:49: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前两天大众点评网起诉爱帮网侵权一案二审终结,结果来了个180度大转弯。原来一审判点评网胜诉,二审(也是终审)判爱帮胜诉。爱帮的刘建国刘总即刻给我来电话,报告喜讯,意思是让我说点什么。我向他要来判决书全文读了一下,觉得的确有些话可说,因为我觉得这个案子对网络媒体业有些普遍道理在。但是,我下面要说的不保证就是刘总想听的。看在老同事老朋友的份上,敬请包涵了。
如果没理解错的话,二审法官的意思是:点评网诉爱帮网侵犯版权,但点评对网友的评论在总体上(所谓汇编作品,也就是对某餐馆评论的集合)不拥有版权,因为没有创新性。即使是对个别评论,虽然点评有言在先而且参与评论者也同意,说只要你在网站上发表评论,版权就归网站所有,但因为这些对餐馆的评论一般化的很多,且多有重复,没什么创造性可言,所以也不受版权法保护。另一方面,爱帮网搜索整理这些评论时有引用过度之嫌,可能危害点评网的市场商业利益,但点评并未起诉这一点,所以诉败。
在整体上,我同意判决书的意见。简单滥用所谓版权等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不利于互联网的发展,不利于用户需求的满足,不利于企业间的合理竞争。但是,文中有些话没有说透,我这里试着补充一下。我不是法律专家,只是从常识角度出发来讨论问题。
所谓版权,应该有有限版权和无限版权之分。有限版权通常规定时间,场合,使用条件等等限制,无限版权就没有任何规定。在网络上,用户与网站之间的版权转让应当是有限版权----即网络版权的转让,无论网站把相关条款说的多么模糊,但基本事实是不能改变的。例如,当一个用户在某个网站上发表一篇博客,相片,视频或者只是短小的评论或跟贴,他是把相关版权(如果形成版权的话,“顶”,“沙发”,“说的好”之类的废话无所谓版权)转让给这个网站使用。但是,这个版权转让仅限于网站本身,即在这个网站上网站运营者的无偿使用权。出了这个网站,例如出书,上报纸,乃至编游戏,做电视节目等等,网站是不可以无限延伸这个网络版权的,还是要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原作者是无限版权的拥有者。所以,当搜索引擎在一个网站上找到一个作品,加以索引摘要,介绍给广大用户时,对这个网站和原作者都是有利的,也没有侵犯任何人的版权。问题在于索引摘要不可过度,过了就成了未经许可的抄袭转载,同时侵犯了网站和原作者的版权。打架就常打在这个度上,说实在话,还真没有个客观标准好找。
其实在我看来,就这个案子而言,两家还真没必要诉诸公堂,谁赢了都没多大意思,不如把力气花在改进自己的产品和服务的独创性和质量上。这里说的“意思”指的是实质性地增加一个网站的市场竞争力。对点评网而言,简单利用BBS机制,按时间顺序罗列评论,对用户来说就不如按评论字数(字多的放前面),性质(好中差合并同类项)或权威性(专家食客在先)排列更有用些。如果再动点脑筋,在用户评论基础上做个小小的统计模型,创个点评指数,用户也就不必花很多时间去分析众多评论,而可以直接依靠点评的意见决定餐馆的取舍了。说到底,吃饭毕竟不是个多严肃,多重要,多大花销的事,差不多就行了。真花上半小时研究才决定吃哪家餐馆,那不是婚丧嫁娶的大事,就是想扎什么人的款,不是经常发生的事。这种粗粮细做,一鱼几吃的办法,不仅可以对原始评论进行深加工,充分发掘其内在价值,而且对用户方便有利,也给试图简单抄袭的人增加难度。这个道理同样适用于像爱帮网这样的垂直搜索服务。人们使用垂直搜索,不是嫌其他垂直网站信息少,而是希望找到更全面,更简洁,更直接,更一目了然的信息。如果只是评论搬家,而且是多家网站的评论都搬在一堆,但深度加工不够,提炼不足,那只能更增加用户决定的难度,也有抄袭转载之嫌。
推而广之,点评爱帮之争暴露了网络媒体业的一个通病,那就是信息堆砌不嫌其多,东拉西扯唯恐不足,但对用户使用逻辑和感受下力不够,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投入不足。原材料拿来就是简单陈列,没有充分利用互联网和计算机的优势进行深度加工,以获得衍生服务和衍生价值。同传统媒体相比,网络加计算机至少有三个能力可以利用:1)无限的索引链接能力;2)无限的数据存储加工能力;3)无限的互动互通能力。如果不去充分发掘利用这些能力,还是用传统媒体的传播方式开展服务,那么就不会产生强大的核心竞争力。无论自己生产的信息多么丰富,多么原创,在网络上不过是一堆原材料而已,真正的价值在于对原材料的深加工。这和现实世界经济分工的情形很相似,开采出售原材料的不如加工利用的,加工利用的不如控制买卖的。在网络世界里,生产制作信息的(例如雅虎)不如加工利用信息的(例如GOOGLE),加工利用信息的不如控制信息使用者的(例如FACEBOOK,这是未来时,很多人现在还不相信)。过于沉迷于信息的生产制造而忽视对信息的深度加工和对信息使用者的控制,就等于在虚拟世界里甘当第一产业从业者(农民!),早晚会成弱势群体,怎么也得努力向价值链的上端靠拢啊。成不了第三产业从业者(金融家!),也要争取混进第二产业(进城当工人!)啊。
最后回到点评爱帮的案子上来。我的意见是两家没必要死缠不休了。如果大家都明白网络服务发展的大趋势,把自己的市场位置定位准确,那么应该是上下游的依存关系,而不是你死我活的竞争关系。网络业是个非常年轻的产业,还在幼儿时期,空间大得很。两家都该把这次诉讼看作机遇,大力改进自己的产品服务,说不定未来还有相互合作的可能呢。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如果没理解错的话,二审法官的意思是:点评网诉爱帮网侵犯版权,但点评对网友的评论在总体上(所谓汇编作品,也就是对某餐馆评论的集合)不拥有版权,因为没有创新性。即使是对个别评论,虽然点评有言在先而且参与评论者也同意,说只要你在网站上发表评论,版权就归网站所有,但因为这些对餐馆的评论一般化的很多,且多有重复,没什么创造性可言,所以也不受版权法保护。另一方面,爱帮网搜索整理这些评论时有引用过度之嫌,可能危害点评网的市场商业利益,但点评并未起诉这一点,所以诉败。
在整体上,我同意判决书的意见。简单滥用所谓版权等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不利于互联网的发展,不利于用户需求的满足,不利于企业间的合理竞争。但是,文中有些话没有说透,我这里试着补充一下。我不是法律专家,只是从常识角度出发来讨论问题。
所谓版权,应该有有限版权和无限版权之分。有限版权通常规定时间,场合,使用条件等等限制,无限版权就没有任何规定。在网络上,用户与网站之间的版权转让应当是有限版权----即网络版权的转让,无论网站把相关条款说的多么模糊,但基本事实是不能改变的。例如,当一个用户在某个网站上发表一篇博客,相片,视频或者只是短小的评论或跟贴,他是把相关版权(如果形成版权的话,“顶”,“沙发”,“说的好”之类的废话无所谓版权)转让给这个网站使用。但是,这个版权转让仅限于网站本身,即在这个网站上网站运营者的无偿使用权。出了这个网站,例如出书,上报纸,乃至编游戏,做电视节目等等,网站是不可以无限延伸这个网络版权的,还是要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原作者是无限版权的拥有者。所以,当搜索引擎在一个网站上找到一个作品,加以索引摘要,介绍给广大用户时,对这个网站和原作者都是有利的,也没有侵犯任何人的版权。问题在于索引摘要不可过度,过了就成了未经许可的抄袭转载,同时侵犯了网站和原作者的版权。打架就常打在这个度上,说实在话,还真没有个客观标准好找。
其实在我看来,就这个案子而言,两家还真没必要诉诸公堂,谁赢了都没多大意思,不如把力气花在改进自己的产品和服务的独创性和质量上。这里说的“意思”指的是实质性地增加一个网站的市场竞争力。对点评网而言,简单利用BBS机制,按时间顺序罗列评论,对用户来说就不如按评论字数(字多的放前面),性质(好中差合并同类项)或权威性(专家食客在先)排列更有用些。如果再动点脑筋,在用户评论基础上做个小小的统计模型,创个点评指数,用户也就不必花很多时间去分析众多评论,而可以直接依靠点评的意见决定餐馆的取舍了。说到底,吃饭毕竟不是个多严肃,多重要,多大花销的事,差不多就行了。真花上半小时研究才决定吃哪家餐馆,那不是婚丧嫁娶的大事,就是想扎什么人的款,不是经常发生的事。这种粗粮细做,一鱼几吃的办法,不仅可以对原始评论进行深加工,充分发掘其内在价值,而且对用户方便有利,也给试图简单抄袭的人增加难度。这个道理同样适用于像爱帮网这样的垂直搜索服务。人们使用垂直搜索,不是嫌其他垂直网站信息少,而是希望找到更全面,更简洁,更直接,更一目了然的信息。如果只是评论搬家,而且是多家网站的评论都搬在一堆,但深度加工不够,提炼不足,那只能更增加用户决定的难度,也有抄袭转载之嫌。
推而广之,点评爱帮之争暴露了网络媒体业的一个通病,那就是信息堆砌不嫌其多,东拉西扯唯恐不足,但对用户使用逻辑和感受下力不够,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投入不足。原材料拿来就是简单陈列,没有充分利用互联网和计算机的优势进行深度加工,以获得衍生服务和衍生价值。同传统媒体相比,网络加计算机至少有三个能力可以利用:1)无限的索引链接能力;2)无限的数据存储加工能力;3)无限的互动互通能力。如果不去充分发掘利用这些能力,还是用传统媒体的传播方式开展服务,那么就不会产生强大的核心竞争力。无论自己生产的信息多么丰富,多么原创,在网络上不过是一堆原材料而已,真正的价值在于对原材料的深加工。这和现实世界经济分工的情形很相似,开采出售原材料的不如加工利用的,加工利用的不如控制买卖的。在网络世界里,生产制作信息的(例如雅虎)不如加工利用信息的(例如GOOGLE),加工利用信息的不如控制信息使用者的(例如FACEBOOK,这是未来时,很多人现在还不相信)。过于沉迷于信息的生产制造而忽视对信息的深度加工和对信息使用者的控制,就等于在虚拟世界里甘当第一产业从业者(农民!),早晚会成弱势群体,怎么也得努力向价值链的上端靠拢啊。成不了第三产业从业者(金融家!),也要争取混进第二产业(进城当工人!)啊。
最后回到点评爱帮的案子上来。我的意见是两家没必要死缠不休了。如果大家都明白网络服务发展的大趋势,把自己的市场位置定位准确,那么应该是上下游的依存关系,而不是你死我活的竞争关系。网络业是个非常年轻的产业,还在幼儿时期,空间大得很。两家都该把这次诉讼看作机遇,大力改进自己的产品服务,说不定未来还有相互合作的可能呢。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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