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燃气收购建议结束及收购建议之结果版权转让
发布时间:2019-08-11 21:44: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华润燃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郑州燃气
股份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联合公告
华润燃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提出强制有条件现金收购建议
收购郑州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全部内资股
及
代表华润燃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提出强制有条件现金收购建议
收购郑州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全部H股
(华润燃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士
经已拥有或同意将予收购股份除外)结束
收购建议之结果
收购建议结束
华润燃气控股、华润燃气投资及郑州燃气各自的董事会联合宣布,收购建议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八日下午四时正结束。
收购建议之结果
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八日下午四时正(即接纳收购建议的最后日期及时间),要约人所接获收购建议项下涉及17,128,490股郑州股份(「接纳股份」之有效接纳,占郑州燃气於本联合公告日期已发行股本及投票权总额约13.69%),及涉及640,000股内资股之无效接纳。计及合营公司(为一家由华润燃气投资控制的公司)於收购建议期间收购的54,041,510股内资股(占郑州燃气於本联合公告日期已发行股本及投票权总额约43.18%)(详情已於综合文件内披露)及接纳股份,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八日下午四时正,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合共拥有71,170,000股郑州股份(占郑州燃气已发行股本及投票权总额约56.87%)。
於本联合公告日期,已符合上市规则第8.08(1)(a)条项下最低公众持股量25%之规定。
-------------------------------------------------------------------------------------------
谨此提述华润燃气控股与郑州燃气於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七日联合刊发的联合公告以及华润燃气控股、华润燃气投资及郑州燃气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三日刊发的综合文件(「综合文件」)。除另有界定者外,本联合公告所采纳词汇与综合文件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收购建议结束
华润燃气控股、华润燃气投资及郑州燃气各自的董事会联合宣布,收购建议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八日下午四时正结束。
收购建议之结果
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八日下午四时正(即於日期为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四日的联合公告披露的接纳收购建议经延长的最后日期及时间),要约人所接获收购建议项下涉及17,128,490股郑州股份之有效接纳(占郑州燃气於本联合公告日期已发行股本及投票权总额约13.69%),及涉及640,000股内资股之无效接纳。有效接纳共包括12,202,490股内资股及4,926,000股H股。
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九日收购建议期间开始之前,(i)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并无拥有郑州股份;及(ii)概无郑州股份的权利由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持有、控制或指示。
於收购建议期间至本联合公告日期(包括该日)期间,,即54,041,510股内资股,相当於郑州燃气於本联合公告日期已发行总股本及投票权约43.18%,而收购销售股份详情已於综合文件内披露。
计及合营公司持有的54,041,510股内资股(占郑州燃气於本联合公告日期已发行股本及投票权总额约43.18%)及接纳股份,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八日下午四时正,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合共拥有71,170,000股郑州股份(占郑州燃气已发行股本及投票权总额约56.87%)。
,概无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於收购建议期间至本联合公告日期期间收购或同意收购任何郑州燃气权益(接纳股份除外)。於收购建议期间至本联合公告日期期间,概无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经已借入或借出郑州燃气的任何相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第22条附注4)。
郑州燃气的股权架构
下表载列郑州燃气於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及本联合公告日期股权结构:
收购建议结束后
於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及於联合公告日期
占郑州占郑州
燃气已发行燃气已发行
股份数目股本总额股份数目股本总额
及类别概约百分比及类别概约百分比
要约人及其54,041,510股43.1866,244,000股52.93
一致行动人士内资股(附注1)内资股
零股H股0.004,926,000股3.94
H股
北京金启元投资11,550,000股9.232,300,000股1.84
管理有限公司内资股(附注2)内资股
一般公众人士4,492,490股3.591,540,000股1.23
内资股内资股
55,066,000股44.0050,140,000股40.06
H股H股
总计125,150,000股100.0125,150,000股100.0
郑州股份郑州股份
附注:
(1)於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该等54,041,510股内资股以合营公司(其72.06%的权益由华润燃气投资拥有)的名义登记,并由合营公司实益拥有。於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华润燃气控股为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其拥有华润燃气投资100%的权益)的唯一股东。於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华润燃气控股由SplendidTimeInvestmentsInc拥有74.94%的权益,於本联合公告日期则拥有64.46%。
SplendidTimeInvestmentsInc由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其为CRCBlueskyLimited的全资附属公司)拥有100%的权益。CRCBlueskyLimited为华润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而华润股份有限公司由中国华润总公司拥有99.98%的权益。
(2)於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北京金启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金启元」)为11,550,000股内资股的登记拥有人。北京水晶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水晶岩」)由於拥有北京金启元注册股本37.39%权益(持有11,550,000股内资股股份),被视为拥有11,550,000股内资股股份权益。於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刘良昆先生由於拥有北京水晶岩注册股本33.75%权益(该被视为拥有11,550,000股内资股股份权益),被视为拥有11,550,000股内资股股份权益。
股份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联合公告
华润燃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提出强制有条件现金收购建议
收购郑州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全部内资股
及
代表华润燃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提出强制有条件现金收购建议
收购郑州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全部H股
(华润燃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士
经已拥有或同意将予收购股份除外)结束
收购建议之结果
收购建议结束
华润燃气控股、华润燃气投资及郑州燃气各自的董事会联合宣布,收购建议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八日下午四时正结束。
收购建议之结果
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八日下午四时正(即接纳收购建议的最后日期及时间),要约人所接获收购建议项下涉及17,128,490股郑州股份(「接纳股份」之有效接纳,占郑州燃气於本联合公告日期已发行股本及投票权总额约13.69%),及涉及640,000股内资股之无效接纳。计及合营公司(为一家由华润燃气投资控制的公司)於收购建议期间收购的54,041,510股内资股(占郑州燃气於本联合公告日期已发行股本及投票权总额约43.18%)(详情已於综合文件内披露)及接纳股份,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八日下午四时正,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合共拥有71,170,000股郑州股份(占郑州燃气已发行股本及投票权总额约56.87%)。
於本联合公告日期,已符合上市规则第8.08(1)(a)条项下最低公众持股量25%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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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此提述华润燃气控股与郑州燃气於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七日联合刊发的联合公告以及华润燃气控股、华润燃气投资及郑州燃气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三日刊发的综合文件(「综合文件」)。除另有界定者外,本联合公告所采纳词汇与综合文件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收购建议结束
华润燃气控股、华润燃气投资及郑州燃气各自的董事会联合宣布,收购建议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八日下午四时正结束。
收购建议之结果
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八日下午四时正(即於日期为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四日的联合公告披露的接纳收购建议经延长的最后日期及时间),要约人所接获收购建议项下涉及17,128,490股郑州股份之有效接纳(占郑州燃气於本联合公告日期已发行股本及投票权总额约13.69%),及涉及640,000股内资股之无效接纳。有效接纳共包括12,202,490股内资股及4,926,000股H股。
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九日收购建议期间开始之前,(i)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并无拥有郑州股份;及(ii)概无郑州股份的权利由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持有、控制或指示。
於收购建议期间至本联合公告日期(包括该日)期间,,即54,041,510股内资股,相当於郑州燃气於本联合公告日期已发行总股本及投票权约43.18%,而收购销售股份详情已於综合文件内披露。
计及合营公司持有的54,041,510股内资股(占郑州燃气於本联合公告日期已发行股本及投票权总额约43.18%)及接纳股份,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八日下午四时正,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合共拥有71,170,000股郑州股份(占郑州燃气已发行股本及投票权总额约56.87%)。
,概无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於收购建议期间至本联合公告日期期间收购或同意收购任何郑州燃气权益(接纳股份除外)。於收购建议期间至本联合公告日期期间,概无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经已借入或借出郑州燃气的任何相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第22条附注4)。
郑州燃气的股权架构
下表载列郑州燃气於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及本联合公告日期股权结构:
收购建议结束后
於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及於联合公告日期
占郑州占郑州
燃气已发行燃气已发行
股份数目股本总额股份数目股本总额
及类别概约百分比及类别概约百分比
要约人及其54,041,510股43.1866,244,000股52.93
一致行动人士内资股(附注1)内资股
零股H股0.004,926,000股3.94
H股
北京金启元投资11,550,000股9.232,300,000股1.84
管理有限公司内资股(附注2)内资股
一般公众人士4,492,490股3.591,540,000股1.23
内资股内资股
55,066,000股44.0050,140,000股40.06
H股H股
总计125,150,000股100.0125,150,000股100.0
郑州股份郑州股份
附注:
(1)於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该等54,041,510股内资股以合营公司(其72.06%的权益由华润燃气投资拥有)的名义登记,并由合营公司实益拥有。於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华润燃气控股为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其拥有华润燃气投资100%的权益)的唯一股东。於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华润燃气控股由SplendidTimeInvestmentsInc拥有74.94%的权益,於本联合公告日期则拥有64.46%。
SplendidTimeInvestmentsInc由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其为CRCBlueskyLimited的全资附属公司)拥有100%的权益。CRCBlueskyLimited为华润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而华润股份有限公司由中国华润总公司拥有99.98%的权益。
(2)於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北京金启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金启元」)为11,550,000股内资股的登记拥有人。北京水晶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水晶岩」)由於拥有北京金启元注册股本37.39%权益(持有11,550,000股内资股股份),被视为拥有11,550,000股内资股股份权益。於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刘良昆先生由於拥有北京水晶岩注册股本33.75%权益(该被视为拥有11,550,000股内资股股份权益),被视为拥有11,550,000股内资股股份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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