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研究理论:旅游合同转让存在的问题及其处理股权转
发布时间:2019-08-19 21:21: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视频播放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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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旅游合同的转让,是指旅游者或旅行社依法将旅游合同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如A旅行社放弃组团,将已经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B旅行社;或者是某旅游者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后,由于自身原因,把参团出游的机会让与其他自然人,这些行为均属于旅游合同转让范畴。旅游合同转让的法律规定
旅游合同转让包括合同债权转让和合同债务转让。《合同法》对合同债权转让的规定是,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对合同债务转让的规定是,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按照旅行社先收款、后接待的惯例,旅行社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已经全额收取了旅游者的旅游团款,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已经行使了收取旅游团款的权利,旅游者履行了支付团款的义务,在旅游合同关系中,旅行社是债务人,旅游者是债权人。但在旅行社操作实务中还存在另一种情况,即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往往与旅游者(尤其是团队旅游者)达成协议,旅游者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前,不支付旅游团款或者仅仅支付部分团款,等到行程结束后才支付剩余团款。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和旅游者互为债权、债务人。本文以前者为例,对旅行社接待义务的转让和旅游者的出游权利转让做简要分析。旅游合同转让存在的问题
⒈旅行社的转让没有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后,由于自己不能单独组团,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已经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在旅行社看来是“并团”或者“拼团”行为,是行业操作习惯,而在旅游者看来,旅行社的转让是“卖团”行为。
⒉旅行社的转让导致旅游者权益受损。有些旅游团是多家旅行社转让旅游者组成的,而原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和档次不尽相同,地接社仍然按照同一个标准接待,必然导致部分旅游者接受的服务低于原合同约定,其权益受损。
⒊在实务操作中旅游者的转让也可能引起一些纠纷。虽然法律规定只需要通知旅行社,但由于旅游服务的特殊性,可能出现的问题是:由于旅游者转让起权益的时间过于仓促,旅行社无法办理有关手续,旅游者的转让事实上难以实现;由于转让的旅游者性别不同,产生自然单间,导致旅游接待成本上升,旅游者和旅行社都不愿意为此承担费用。旅游合同转让的基本原则⒈旅游合同的转让仅仅是主体的转让,不涉及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即旅行社和旅游者在合同中已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因为发生合同转让而有所变化,也就是说不能因为旅行社的合同转让而降低服务档次。
⒉旅行社义务的转让必须得到旅游者同意。《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未经旅游者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如果旅行社擅自转让旅游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⒊旅游者权利的转让只需要通知旅行社。旅游者转让自己的出游权利只需要告知旅行社即可,而不需要征得旅行社的同意,这是旅行社义务转让和旅游者权利转让的重要区别。旅游合同转让纠纷处理原则
⒈旅行社在合同转让中征得旅游者的同意,转让后发生旅游者权益受损的情况,由受让旅行社承担;反之,则由转让旅行社承担责任。
⒉旅行社在合同转让中没有征得旅游者的同意,转让后没有发生旅游者权益受损的情况,旅行社不需要向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但旅游管理部门应当追究旅行社的行政责任。
⒊旅游者的合同转让必须给旅行社预留足够的准备时间,由于转让而增加的费用,应当由旅游者自己承担。(作者 黄恢月 单位:浙江省旅游质监所)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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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旅游合同的转让,是指旅游者或旅行社依法将旅游合同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如A旅行社放弃组团,将已经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B旅行社;或者是某旅游者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后,由于自身原因,把参团出游的机会让与其他自然人,这些行为均属于旅游合同转让范畴。旅游合同转让的法律规定
旅游合同转让包括合同债权转让和合同债务转让。《合同法》对合同债权转让的规定是,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对合同债务转让的规定是,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按照旅行社先收款、后接待的惯例,旅行社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已经全额收取了旅游者的旅游团款,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已经行使了收取旅游团款的权利,旅游者履行了支付团款的义务,在旅游合同关系中,旅行社是债务人,旅游者是债权人。但在旅行社操作实务中还存在另一种情况,即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往往与旅游者(尤其是团队旅游者)达成协议,旅游者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前,不支付旅游团款或者仅仅支付部分团款,等到行程结束后才支付剩余团款。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和旅游者互为债权、债务人。本文以前者为例,对旅行社接待义务的转让和旅游者的出游权利转让做简要分析。旅游合同转让存在的问题
⒈旅行社的转让没有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后,由于自己不能单独组团,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已经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在旅行社看来是“并团”或者“拼团”行为,是行业操作习惯,而在旅游者看来,旅行社的转让是“卖团”行为。
⒉旅行社的转让导致旅游者权益受损。有些旅游团是多家旅行社转让旅游者组成的,而原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和档次不尽相同,地接社仍然按照同一个标准接待,必然导致部分旅游者接受的服务低于原合同约定,其权益受损。
⒊在实务操作中旅游者的转让也可能引起一些纠纷。虽然法律规定只需要通知旅行社,但由于旅游服务的特殊性,可能出现的问题是:由于旅游者转让起权益的时间过于仓促,旅行社无法办理有关手续,旅游者的转让事实上难以实现;由于转让的旅游者性别不同,产生自然单间,导致旅游接待成本上升,旅游者和旅行社都不愿意为此承担费用。旅游合同转让的基本原则⒈旅游合同的转让仅仅是主体的转让,不涉及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即旅行社和旅游者在合同中已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因为发生合同转让而有所变化,也就是说不能因为旅行社的合同转让而降低服务档次。
⒉旅行社义务的转让必须得到旅游者同意。《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未经旅游者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如果旅行社擅自转让旅游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⒊旅游者权利的转让只需要通知旅行社。旅游者转让自己的出游权利只需要告知旅行社即可,而不需要征得旅行社的同意,这是旅行社义务转让和旅游者权利转让的重要区别。旅游合同转让纠纷处理原则
⒈旅行社在合同转让中征得旅游者的同意,转让后发生旅游者权益受损的情况,由受让旅行社承担;反之,则由转让旅行社承担责任。
⒉旅行社在合同转让中没有征得旅游者的同意,转让后没有发生旅游者权益受损的情况,旅行社不需要向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但旅游管理部门应当追究旅行社的行政责任。
⒊旅游者的合同转让必须给旅行社预留足够的准备时间,由于转让而增加的费用,应当由旅游者自己承担。(作者 黄恢月 单位:浙江省旅游质监所)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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