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城联手中泰信托设立信托计划股权转让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9-08-17 04:50: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10月12日,在江苏新城的董事会上,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子公司常州新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作,设立“新城万佳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相关方案。

方案显示,该计划拟发行规模为4.4亿元,其中优先受益资金为2.5亿元,次级受益资金为1.9亿元,次级受益资金由常州新城认购;计划期限分为1年期和2年期;计划总融资成本为13%/年。

该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将用于受让常州新城持有的常州新城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受让后中泰信托持有新城万佳97.78%的股权;由常州新城与中泰信托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股权远期回购协议书》,双方约定于计划到期时由常州新城按协议回购价回购上述股权;公司对常州新城回购股权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计划设立后,中泰信托不介入项目日常经营。

9月份,江苏新城实现销售面积约141279平方米,销售总值约12.2亿元。实现交付结算面积约48298平方米,结算收入约31936万元。

2010年1-9月,江苏新城累计销售面积约903598平方米,比上年同期减少9.33%;累计销售总值约714562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5.02%。1-9月累计交付结算面积约482902平方米,比上年同期减少2.55%;累计结算收入约268158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6.14%。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