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四措并举强化企业投资者信息管理国有企业股权转

发布时间:2020-02-09 04:42: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浙江在线03月01日讯 据《今日早报》报道 日前,笔者从临安市地税局了解到,该局从四个方面强化企业投资者信息管理,切实加强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强化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

首先是完善基础资料。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事项时,税务登记窗口人员在税友2006系统中对企业投资方名称(姓名)、证照名称及号码、地址、联系电话、投资方式、投资币种、投资额、投资比例、投资日期等投资者信息进行准确、全面登记,并将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提供的股权结构相关书面资料及时传递给各主管地税分局。

其次是强化部门协作。与市工商部门建立股权变更信息交换制度,对依法进行股权变更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每月由工商部门填制企业股权变更信息联系单,税务登记窗口人员每月底负责接收,于次月10日前将《企业股权变更信息联系单》交税政科,税政科整理后分发给相关分局。

三是优化工作流程。企业股东发生股权转让的,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地税分局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并向主管地税分局申报。

四是加强内部管理。稽查局和分局、分局内部各岗位之间根据征管、稽查工作联系制度的要求,将发现的股权转让情况通过企业股权变更信息内部联系单及时反馈给分局相关管理岗。对股权发生变更的企业,分局管理岗位根据股权变更相关资料,建立企业投资者股权变动税务管理台账,对投资者投资成本、股本变动等有关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及时进行信息采集登记,完善和修改台账内容。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