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7亿入楼市合景泰富将24%股权转让平安信托股权转让

发布时间:2019-08-12 09:30: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本报记者 郑岚予 发自广州

自9月以来,保险行业掀起了进军不动产的大潮。,从政策面上正式为险资进入楼市提供了制度保障。

9月19日,中国平安(601318.SH)以7.18亿的价格收购瑞安建业(00983,HK)位于成都市中区区域的商用物业。这是险资政策放行后,险资进军房地产的首个大笔交易。随即在次日9月20日,合景泰富(01813,HK)公布将北京合景拟将其在天津合资公司中所持有的24.54%股权转让予平安信托,代价为9亿元。

险资进入楼市提速

9月5日,,允许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不动产,有逾4500亿元人民币的资金有望进入房地产领域。

9月19日,瑞安建业与中国平安旗下控股公司平安财险达成协议,以7.18亿元收购了瑞安位于成都的中汇广场二期项目,,保险公司进军房地产的首个公开公布的大笔交易。

据悉,该项目是瑞安建业2006年以4亿多元的价格拿下的成都烂尾楼项目,项目地处于成都核心地段区域。此前有机构评估其商业价值数据显示,目前成都区域写字楼市场的租金水平按季增加4.7%,在供应有限的情况下,市中心写字楼物业更是稀缺,更具有投资价值。

根据协议,除了7.18亿元的出售代价以外,在交易后3年,如有关物业的450个车位总租金收入达到最低保证的1500万元,瑞安可收取额外900万元,即该项目交易额最高可达7.27亿元人民币。而任何亏损将从上述金额应付金额中扣减。

一直与房地产业密不可分的平安旗下控股公司平安信托也不甘落后,9月20日,合景泰富(01813,HK)公布北京合景拟将其在天津合资公司中所持有的24.54%股权转让予平安信托,代价为9亿元。有消息称,安邦财险正准备在成都出资约4.92亿元,将原成都市行政办公中心1、2号楼房产揽入怀中。如无意外,北京另一家大型保险巨头也将该行政办公中心5号楼拿下。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不会是一个趋势,作为保险公司去买自用的物业而非交易用地是合情合理的。“这只是一个投资组合。”保险公司购买自用物业是一直存在的一种现象,通过收购房地产项目,除了自用以外,剩余的部分用于出租,获得租金收入,这是险资投资于商业地产最常用的方式。

保险巨头不动产攻略

这是险资进军不动产的最新案例。事实上,从2006年起,保险公司便曾以各种形式变相进入不动产领域,包括自用、自用型开发、与不动产投资机构合作、对项目公司股权投资、对开发企业股权投资等等。其中以自用物业的购买形式居多,因此各大保险公司的优质物业量大多远远超过了自身的办公需求。

“现在大保险公司的一个策略是,先把之前以自有资金投资的不动产置换成保险资金的投资资产。而小的保险公司因为没有自己的资产管理或投资公司,稳妥起见,可能会把资金委托给大的保险公司来运作。”招商证券的一位保险业分析师对时代周报记者分析说。

而小保险公司的策略,或为大型保险公司的投资机构提供了不少机遇。平安信托的一位物业投资部总监曾在一次业内交流会上透露:“从房地产投资来讲,我们这个团队是为保险资金新投资渠道的开放做准备的,同时也为第三方的投资做准备,即用机构投资者的专业判断能力为我们的第三方客户做投资。”

平安信托对房地产行业的投资最早可追溯到2007年初。当时该公司在房地产投资、基建投资领域高薪招揽人才,涉及到公司内十几个高层职务。而随着公司信托资产规模的不断增大,房地产项目的投资金额也相应增长。“在超过1000亿元的资产中,平安信托有相当一部分投资于商业房地产。”平安集团的一位高管如是说道。

与平安的激进不同,人保的策略属于保守派。“虽然我们长期看好国内房地产市场投资,但保险资金要求有稳定的回报,作为市场的后进入者,如果买楼的成本过高,肯定达不到收益率的要求。另一方面,目前市场可供出售的标价物业也相对稀缺。”人保的一位内部人士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

今年7月,国寿投资正式出手,与信达投资达成战略协议,将在商业地产、酒店投资和物业管理等业务领域展开合作。业内人士认为,房地产投资力度的增强,政策开闸的利好诚然是关键,但也与目前险企受资本市场波动压力大、需寻求新利润渠道不无关系。时代周报记者从各险企2010年的中报发现,前两年证券投资类产品对高利润的贡献比例已经一去不复返,规避资本市场的波动、转向长期的有稳定现金流收入的投资渠道已是保险公司的当务之急。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