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集团偏锋扩张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发布时间:2020-04-03 07:04:15
在外界看来,一年多的时间里,潍扬公司实现“退城进园”的整体搬迁、成功引资和更名,整个过程平静而顺利。
但鲜有人知,潍扬公司的成立过程冲突不断,主导方江苏亚星客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亚星集团”)不惜涉嫌违反《公司法》,强势推动潍扬的成立。
数月前,作为事件的另一当事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下称“华融资产”)南京办事处一纸诉状将亚星集团告至法庭,称后者未按照《公司法》规定,凭依作为控股股东的强势地位,损害了华融资产的权益。
潍扬于2009年12月28日成立,股东为潍柴动力(000338.SZ)全资子公司潍柴动力(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潍柴科技”)及扬州柴油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扬柴公司”),股比分别为80%和20%,注册资本3亿元。
潍柴科技成立于2009年8月,注册资本3亿元,2009年年度报告中,潍柴动力将潍柴科技及潍扬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截至2009年底,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潍柴集团”)持有潍柴动力30.59%的股权,为第一大股东。
扬柴公司曾一度为中国轻型柴油发动机制造业的翘楚,时至今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1-5月扬柴公司的产量和销量均进入行业前十名。
亚星集团和华融资产均为扬柴公司的股东。扬柴公司以评估价3.3亿元的全部资产入股潍扬公司,被确认的出资却仅有0.6亿元,剩余的2.7亿元则以类“对赌”的方式——根据潍扬公司的业绩,决定是转增为扬柴公司在潍扬公司中的股权,还是记入潍扬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账户,由潍柴科技和扬柴公司共享。
据知情人透露,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咨询意见书指出,扬柴公司这种出资对价不能全部实现,如何确保合理对价,关乎本次重组的合法性。,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
华融资产的否决?
“2009年,扬柴公司召开潍扬公司合资的股东会,让股东对合资方案进行投票,华融资产投的是反对票。”知情人士回忆称。
但华融资产的反对并没有改变合资方案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的事实。按照扬柴公司章程规定,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彼时,亚星集团持有扬柴公司50.84%的股权,其持股57.83%的亚星客车(600213.SH)则持有扬柴公司27.71%的股权,两者持股比例已经超过三分之二。
华融资产也清楚自己的反对不能阻止潍扬公司的成立。华融资产南京办事处副总经理陈朴坦陈,身为小股东——华融资产持有扬柴公司20.45%的股权,对于扬柴公司控股股东亚星集团的决策相当无奈。
在扬柴公司内部,对于合资方案的意见也不统一。
反对者认为,扬柴公司并非前途黯淡,而且目前公司的发展状况良好,即使为了更好发展引入其他投资者,也无需做出大的牺牲。2009年1-5月,扬柴公司产销同比分别增长30%和27%,柴油发动机月产连续过万台。这一经营情况与2010年潍扬公司成立后的产销情况差别不大。
但支持者认为,扬柴公司已经面临发展瓶颈,如技术问题,以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没有能力支持加大技术方面的投入。
陈朴透露,原本扬柴公司计划通过将老厂房搬迁和“退城进园”获得土地补偿金,换取技术投入需要的资金,但这一愿望并未能成行。
所谓“退城进园”整体搬迁项目是指扬柴公司将位于扬州市祥和路等市区老厂房拆迁后,搬入江阳工业园。该项目于2008年2月18日开工建设,按照规划,2009年6月,祥和路厂区加工生产线将开始搬迁,2009年底完成全部搬迁。
最终,支持合资方案者如愿。随后,因工作变动,华融资产南京办事处股权办主任舒健调任武汉,此前他是华融资产扬柴项目负责人。
涉嫌国资流失?
该律师事务所是扬柴公司聘请的,对潍扬公司的合资方案做出专项法律意见。是什么样的方案牺牲了扬柴公司的权益?
据了解扬柴公司的知情人士称,按照《合资合作协议》(下称“《合资协议》”),合资公司的建立,由潍柴科技出资2.4亿元现金,扬柴公司以全部资产出资,0.6亿元作为投入资本金。《合资协议》由潍柴科技、扬柴公司和亚星集团于2009年11月共同签署。
知情人士表示,扬柴公司净资产为3.3亿元。0.6亿元的作价显然低估了扬柴公司的价值。而就在《合资协议》签署的同一个月,亚星客车将其所持扬柴公司27.71%股权转让给亚星集团,扬柴公司的评估值为4.1亿元。
知情人士指出,《合资协议》中的3.3亿元是扬柴公司方面提出的价格,因为涉及职工安置等问题预留了7000多万元的处置金,与上市公司公告中的4.1亿元评估值是一致的。
该人士称,在《合资协议》中,潍扬公司争取在三年内实现产销轻型发动机30万台的目标,争取在五年内具备年产50万台轻型发动机的能力。
上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在合资公司实现目标时,扬柴公司的出资对价不能全部实现,不符合《国资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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