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某原则,要征你的税股权转让定价
发布时间:2019-08-13 20:38:15
经常听到有的同志说:根据某原则,要征你的税,实际上立法的时候有原则,执法的时候是有法必依,法无明文不得征税。那么企业所得税立法的时候遵循什么立法原则呢?
--谈企业所得税立法原则的考量
理解税收政策往往从三个大的方面来理解。第一,税法基本原理的设计;第二,考虑社会调控;第三,反避税的原则。
(一)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是:从不同的角度诠释税法,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孤立的看待税法原则。例如:实际发生的原则和历史成本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际发生的原则等。
(二)有时要考虑不同原则同时符合才合规的问题。例如同时符合实际发生的原则、真实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学习原则的目的是便于更深刻的理解税法,是在税法文字不是十分明确的情况下,正确的理解税法含义。但是绝对不能反向从原则自己推出税法,因为税法制定的思维考虑是多维的,是出于多种因素考量的。在执法中必须"有法必依"、"法无明文不得征税"。
以下对企业所得税立法的16项原则简单加以陈述,以资说明。只是瞬时思考的记录,未考究文字。
(一)法人税制的原则。
1、国税发[2008]28号文件,汇总纳税的一系列规定。
2、视同销售的规定(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资产所有权从法人转移出去,如果收现金对价,为销售,否则为视同销售。自产自用由于资产所有权未在法人间转移,因此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3、资产重组特殊税收政策是法人税制的例外,虽然资产的所有权法律形式发生变化,但是符合特殊性税务条件的,其隐含增值可以暂不得到实现,递延纳税。
(二)纳税调整的原则。(纳税申报的基本奠基)
预缴申报表和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关系。固定资产折旧问题。
1、在纳税问题上,会计服从税法。
2、在做账问题上,税法不改变会计处理。因此暂时性差异的调整显得非常重要,尤其要关注前期纳税调增,后期纳税调减问题。
3、税法不明确的,会计构成税法的组成体系。国税函[2010]48号文件明确了改点。
(三)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收付实现制为例外。
条例第9条:
1、预收账款和应收账款是其最好的诠释。预收账款虽然收到了现金,但是不确认收入;应收账款虽然未收取现金,但是要确认收入。
2、企业所得税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收付实现制为例外。而流转税一般按照纳税必要资金的收付实现制。例如:《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4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
3、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中关于售后服务费的分摊问题。
4、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接受捐赠收入(租金运用国税函[2010]79号文件)
5、分期收款的税务处理,税务按照收付实现制,而会计准则按照权责发生制,因此产生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异。。
6、国税函[2009]18号文件,合山煤矿未来赔偿金的规定,形象的诠释了权责发生制。
7、工资、保险等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是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相协调额,当然大部分省市对这里的收付实现制给予了一定的宽限,例如:天津放宽1个月,河北、大连等放宽到汇算清缴期结束。
(四)纳税必要资金的原则。
纳税必要资金的原则,同收付实现制原则息息相关。流转税的改革方向是走向收付实现制。
1、2008年以前,对于债务重组所得、非货币资产投资所得、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所得超过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递延5年纳税。虽然,目前只保留了债务重组所得,但是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积极研究重启5年递延纳税。
2、财税[2009]59号文件资产重组问题。(包括了税收中性原则)
3、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问题。
4、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设定。
(五)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1、特别纳税调整(关联定价)
2、受益所有人的判定(国税函[2009]601号)
3、刺穿公司面纱(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
4、融资性售后回租(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13号公告)
5、售后回购业务(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
(六)实际发生的原则。(法第八条)
1、八项减值准备(尤其是坏账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问:以前年度的减值准备如何处理?
2、资产损失的税务处理。(财税[2009]57号国税发[2009]88号文件)
3、实际发生与实际支付的区别与联系。支付租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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