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员工持股解禁后可否转为个人股股权转让印花税

发布时间:2020-12-18 14:07: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如果新豪时和平安员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赠与协议,再将其持有的平安股份过户给平安员工,法律是不禁止的。但仅仅基于这些股份实质上为平安员工所有而要求新豪时平安股份直接过户到平安员工名下,确实有法律障碍。最好的解决方案是友好协商。

3月中旬的一天,位于深圳的中国平安(601318)门口,人群熙熙攘攘。来自全国各地的60多名员工拉起横幅,手握请愿书,抗议2月22日公布的法人股解禁方案。

因为这一方案让他们的财富几乎缩水一半。

协议过户,法律并不禁止

据平安员工称,平安集团现在的股东之一,即当年由一群平安老员工集资设立的新豪时公司,这些年来剥夺了他们的知情权、处置权。他们要求将新豪时公司所持有的员工个人当年购买的原始股,通过折算方式转移到员工个人名下,由员工个人管理并支配。

来自平安的王女士认为,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法人股确权到个人名下有明确禁止性规定,而且实践中,法人股确权到个人名下在国内已有先例,如雅戈尔(600177)、中福实业(000592)等公司。

对此,北京市东卫律师所律师王军在接受《中国会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豪时和平安员工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是,如果新豪时和平安员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赠与协议,再将其持有的平安股份过户给平安员工,法律是不禁止的。”

“但仅仅基于这些股份实质上为平安员工所有而要求新豪时平安股份直接过户到平安员工名下,确实有法律障碍。”王军律师随后表示。

双重纳税谁来负担?

据悉,平安持股员工权益投资是通过新豪时投资、景傲实业等法人公司间接持有中国平安A股股份的。根据国家现行有关税法规定,新豪时公司和景傲实业按照国家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两公司在获得减持收益后,将按照深圳税赋政策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法规和政策,深圳企业所得税税率2010年为22%,2011年为24%,2012年以后为25%;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如此重的税负与平安在上市时擅自决定对员工股实行3年锁定期有关。超期锁定带来的增加税收应由平安来承担。”平安的员工在接受记者调查时这样回应。2007年,平安上市时约定平安法人股解禁期为3年,但这个期间国家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了税制改革,税负有所加重。

对于重复纳税问题,王军律师向记者亮出了两个观点。

“企业所得税是基于公司的所得额征收的,让员工负担缺乏法律依据。新豪时减持股权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其纳税人应当是公司。”王军律师称。

“如果新豪时基于其持有的平安股份的受益人是平安员工而要求平安员工负担发生的企业所得税,那么,新豪时减持平安股份产生的投资收益就应当理解为新豪时的代收款,即代平安员工收取的款项。这样的话,在账务处理上应当将这些减持平安股份的投资收益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将其作为新豪时对平安员工的负债,而不应当记入‘投资收益’科目,这就可以避免增加新豪时的所得额,也可以同时避免平安员工双重纳税。”王军律师又如是表示。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