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费约定不明 合伙人反目闹纠纷股权转让协议印花税

发布时间:2019-08-12 08:36: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转让费约定不明 合伙人反目闹纠纷

□平安广西网/法治快报记者 兰玉秀 通讯员 黄德标

南宁市两个生意人先是签订合伙经营公司的协议,公司没办成却换成转让经营工厂财产的约定,因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对转让费用的理解发生争议,受让方拒绝支付余下的转让费,转让方遂收回经营权。两人由此对簿公堂,打起一场财产转让合同纠纷官司。

签协议合伙经营

苏某山是南宁市西乡塘区人,做个体生意多年后,在2003年开始租用一村民的8间房子及相关场地,建起一家面条加工厂。

几年后,这家加工厂变更为食品厂。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苏某山便想在食品厂的基础上着手组建一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由于需要较大的投资,他找到多年前相识的个体经营户黄某天商议合伙事宜,游说老朋友加盟。黄某天考虑一段时间后,觉得投资参与经营还是有赚头,便答应一起干。

2007年11月1日,黄某天与苏某山签订一份《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经营一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期限从2007年11月1日 至2017年12月底,苏某山提供生产设备、基地及生产技术,占公司股份的60%,黄某天投资20万元,占公司股份的40%,协议同时对利润分成方式、合作结束方式及双方责任等内容作了约定。随后,黄某天投入了15万元资金。

财产转让起纠纷

可是,过了1个多月,苏某山却说他因私人原因不想办公司了,他想把食品厂的财产转让给黄某天独自经营。黄某天觉得自己都投入了那么多钱,生产面条的技术已掌握,经营不成问题,便愿意了。2007年12月13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苏某山将食品厂的厂房转让给黄某天,用于生产面条;场地一切建筑物及生产设备均归黄某天所有,价值30万元,黄某天须在2008年1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苏某山;转让后场地的租金由黄某天支付;协议签字生效之前,苏某山的债权债务自负,黄某天接手食品厂后的债务由其承担;如一方违反协议,由违约方赔偿另一方30万元。

签订《转让协议书》当天,黄某天又出具一份《保证书》,承诺在2008年1月10日前付清转让费30万元,如到期不能付清则由苏某山收回食品厂。

此后黄某天便接手食品厂的经营,并在半个月内先后交付7万元转让费给苏某山,苏某山出具了收条。可随后双方有了争执,黄某天认为,转让费30万元应包含他前期投入的15万元,这样他还差8万元转让费,而苏某山坚持说转让协议写明的30万元转让费是黄某天购买他个人资产的款项,不包括黄某天在签订转让协议前投入的入股资金15万元。由于这个分歧,至2008年1月10日,黄某天便不再按约定支付余下的转让费,双方的矛盾不断激化。

2008年1月中旬,苏某山重新接手食品厂的经营。对此,黄某天则称,在纠纷未解决前,苏某山便叫人强行将他赶出工厂,他到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当时做了记录。

起诉解约退费用

合作办公司未成,转让经营也泡汤了,黄某天觉得苏某山一开始便设计了一场骗局,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让他投入巨资后设法将他“扫地出门”。因多次协商未果,,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书》,由苏某山退还投资款7万元及占用资金利息。。

“协议约定的30万元转让费,实际包括了我前期投入15万元购买的工厂设备。因为苏某山在工厂的个人资产并不值30万元,双方的争议也集中在约定的30万元是否包含我前期投入的资金。而且我签订协议的目的是由自己独立经营,现苏某山把我赶走,我无法经营了,便达不到签订合同的目的,因此就应当依法解除转让协议,退还我的转让费7万元。。

“我和黄某天签订转让协议是双方自愿的,他违反协议约定,未交清转让费30万元,按协议约定,我有单方解除协议的权利,收回工厂的经营。这30万元转让费并不包括黄某天原来投入的15万元,不仅协议没有这样写,而且他在出具的保证书中也明确承诺转让费是30万元。”苏某山说,他接手经营工厂并不是因为双方对转让费存在分歧,事实是黄某天不按协议约定交清转让费,协议实际已解除,不存在另行解除的问题。既然黄某天违约了,就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这7万元转让费应当抵作违约金,他无权要求退还这7万元转让费。

诉求有理获支持

,黄某天、苏某山签订的《转让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订,合法有效。由于该协议书中未对双方合伙期间黄某天投入的15万元是否包含在转让费30万元中进行清楚的约定,导致实际履行时双方产生分歧意见,转让行为中途终止,黄某天事后也已经完全退出了食品厂的经营,苏某山重新进驻该厂进行经营活动,工厂转让的目的已不能实现,因此,黄某天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书》,予以支持。

“苏某山收回工厂经营后占用黄某天的资金不退,黄某天要求退还合理,应予支持。苏某山认为黄某天的转让费应当抵作违约金,由于他没有就违约金提出反诉,对其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第94条第(四)项、第107条的规定,判决解除黄某天与苏某山签订的《转让协议书》;苏某山退还黄某天转让费7万元,并支付转让费占用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从2008年1月1 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苏某山不服,,而且由于判决他返还7万元转让费也是不对的,因为协议有效,并明确约定违约方要赔偿30万元。黄某天违反协议未交清转让费,明显存在违约行为,不管他是否提出反诉,黄某天都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无权要求退还已付的转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