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再促华夏基金股权转让国有股权转让

发布时间:2019-08-03 10:50: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这是证监会基金部第四次发文督促华夏基金股权转让一事。伴随着股权争端的拖延,

  【《财经》记者王娟】10月12日晚间,中信证券发布公告称,,该函敦促尽快规范华夏基金的股权。这是证监会基金部第四次发文督促华夏基金股权转让一事,最后期限从4月1日到7月1日再到9月30日。如今9月30日大限已至,华夏基金股权仍是个谜。

  华夏基金股权事件缘于中信证券100%控股华夏基金,而该比例不符合证监会“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最高出资比例,不能超过全部出资49%”的要求。,出售的股权比例在25%-51%之间。

  证监会连续四次发文敦促华夏基金股权转让却丝毫没有进展。作为惩罚措施,证监会已经从今年1月1日起暂停审核华夏基金投资于境内的公募基金新产品的申请及新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备案。4月期限后又追加了暂停办理华夏专户产品。而第四次的发文又将继续维持上述惩罚,直至股权问题取得实质性进展。这意味着除了社保和年金管理外,华夏基金面向普通投资者开展的新业务目前悉数被暂停,同时仍将继续限制发行新基金。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伴随着股权争端的拖延,。

  一位资深基金分析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对股东的惩罚最后落到了华夏基金身上,有些不太公平。”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