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律问题上温州网找“温网律师团”股权转让金

发布时间:2019-08-24 13:31: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温州网.原创报道】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离婚纠纷怎么处理……碰到这些法律问题,焦急万分却不知道怎么处理?别急!上温州网来吧,这里有权威律师可以帮你免费解答!

继温网论坛推出“律师在线咨询”后,温州网特邀请吴建胜、周功满、李欣然、王宏、金炳聪、吴合布、王青山七位律师强力加盟《律师在线》版块,为广大网友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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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三晚6:30—8:30,温网论坛将定时开展“律师在线咨询”活动,吴建胜律师将在线与大家交流。其他的时间,律师团的律师将轮流上来为大家解决帖子上的提问。

“温网律师团”律师成员简介:

吴建胜,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温州司法考试第一名,司法考试辅导教师,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周功满,浙江大学博士,浙江师范大学副教授。多年从事教学、律师工作及学术研究。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法学、法理学、行政管理学等。

曾发表《物权变动的形式主义原则及其立法选择》等多篇论文,参与或主持多项省部级课题。主讲法理学、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民法案例选析等课程。参与中国重大影响案件的课题研究,在主办的重大影响行政案件和物权案件效果良好。

李欣然,律师。毕业于华北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现执业于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区三方联动机制调解员。

李律师为国家司法考试远程培训中心独家辅导老师,在司法考试界享誉盛名。在其承办的民商事案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执业过程中办理过全国性重大影响案件,与香港、境外的律师事务所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合办过众多跨国商事案件。

王宏,华中科技大学法学硕士,中山大学法学博士,师从著名法学学者、博士生导师马作武。主要研究中外法律史及墨家法治学说领域,参与或主持过多个省部级课题。王博士深研中国各部门法及其立法背景,涉外WTO机制的研究见解机智。

金炳聪,律师,浙江大学毕业。浙江省律师协会民商业务委员会委员,曾在行政部门从事执法及法制工作,现执业于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

执业以来已成功办理了大量的民事\刑事诉讼案件、涉外离婚、重大债务纠纷案件案件以及各类案件的调解和诉讼等业务。先后担任多家公司、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吴合布,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现执业于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 ,系该所的执业律师。吴合布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执业期间共办结了民事、经济、刑事、行政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数量众多。擅长办理刑事、民商合同、经济等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

王青山,律师,东南大学法学系毕业,在职研究生,曾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目前执业于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执业理念: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办案。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婚姻、公司设立及重组、合同纠纷等尤其娴熟。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