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股权转让委托
发布时间:2019-08-30 04:08:15
刘某(男)和李某(女)系夫妻,二人关系一直很融洽。刘某考虑到自己身体状况一直不好,李某在各方面能力都不比自己逊色,便与李某协商将其所有的在A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20%股权全部转让给李某,股权转让的相关手续。2009年4月份,A公司的其他股东知道此事后称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事宜未作任何规定,他们也不同意刘某任意转让股权,该转让行为无效。而李某则表示其拥有A公司20%的股权,理所当然应该成为该公司股东。2009年5月25日,A公司其他股东起诉,。
【分歧】
本案中,,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与李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刘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故该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李某有权取得刘某所有的在A公司20%的股权,因此也有权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转让其所有的A公司的20%的股权须严格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A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案中其他股东均表示反对且该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又未对股权转让事宜作出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故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李某无权取得A公司20%的股权,也无权成为该公司股东。
【管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股权作为财产的特殊性决定了股权不能任意转让。股权,又称为股东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依法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享有的参与公司事务并享有公司权益的权利。包括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监督权、重大事项的表决权、红利分配权等各项权利。股权既具有财产性又具有人身性。,这类财产一般价值孝实物形态某确、便于分割,处理起来较容易。第一种观点忽略了股权作为个人合法财产的特殊性及这种特殊性在处理时所应遵循的特殊程序。
2、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决定了股权不能任意转让。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属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很大程度上基于各股东之间的相互信赖及股东个人背景。如果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任意转让股权,将会对其他股东、市场交易相对人及公司本身的权益造成很大影响,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将极为不利。
3、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某文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能任意转让。正是基于上述两个原因,各国法律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其所有的公司股权作了限制性规定,我国也不例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
综上所述,本案刘某转让股权没有通知其他股东,A公司的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事宜又没有作出特别规定,且公司其他股东均不同意刘某转让股权。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应当依法购买该被转让的20%的股权,李某仅有权取得该购买款。
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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