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预期助推 东方证券股权转让价一路攀升瑕疵股权转

发布时间:2019-08-14 17:03: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本报讯在上市预期助推下,东方证券股权转让价格从年初从7.86元/股一路攀升至眼下的8.07元/股。

  上周,百联股份出让东方证券500万股(0.1518%)股权项目交割单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完成出具。据悉,这笔交易以3380万元为挂牌价起拍,最终以4030万元价格成交,由主营房地产开发的无锡市金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每股8.06元的价格买下。

  今年8月26日,百联股份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出让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823.67万股股份,这笔交易被拆分成4个标的,其中三个转让标的均为500万股,另一转让标的为323.67万股。在通过上海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出售后,其中两笔500万股标的以每股8.06元成交,另外一笔500万股和323.67万股股权则以每股8.07元成交,受让方均为无锡市金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为了实现“一参一控”的政策要求,百联股份在年初就表示将转让名下的全部东方证券股权。随后,百联股份将所持东方证券股权挂牌转让,以百联股份在东方证券股权投资上账面价值1945万元推算,出让后百联将从中获得约合1.28亿的投资收益。

  据了解,在今年年初,东方证券股权的转让价格分别为7.86元/股、8.05元/股。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