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才俊”沉沦调查股权转让财务处理

发布时间:2019-08-05 02:29: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本刊记者/胡庆波

为金钱折腰的企业年轻高管多得惊人。一份来自北京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调研报告显示,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高管层的案件大幅增加。其中,“青年才俊”触及法律高压线的案件占近一半的比例。

一名29岁的年轻人,在5个月内淘金600万元……这则在成功表象覆盖下的创业故事,却是一个犯罪标本。

一位前途无量的年轻工程师,在派驻海外期间落入“情人泥沼”。最终因挪用公款,而断送了似锦前程。

……

这些个案,。

上篇:“英雄”折腰

29岁、5个月、600万元、投资公司、股权转让,如果不是触碰了法律的高压线,这几个看似没有任何关联的词汇,毫无疑问会演绎成一个青年才俊创业掘金的成功范本。

然而,因为触碰了法律的“底线”,这个才华横溢的青年的一切变得不堪一击。

29岁的梁亮(化名)是哈尔滨市人,他聪明、阳光、帅气。

在前一家公司打工时,他发现有一种销售股权方式,可以在短期内聚集大量财富,于是,在没有证券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他挺身进入了这个行业。

2008年2月1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梁亮和妻子筱丹(化名)被刑事拘留。面对检察官的讯问,身为总经理的梁亮俨然一个“英雄”,他一再强调“我自己做的事我负责”,将所有责任都揽到自己身上——

2006年3月注册成立的公司,实际出资人是我,实际掌控人也是我。法人代表是我一个朋友联系到的,用的该人的身份证。我任总经理,下设行政、讲师、总监。

销售股权挣的钱都存在我个人交通银行的账户内,总利润有600万元左右,除去各种费用和人员工资还剩300万元。我购买了一辆车花了30多万元,在潘家园附近买了一套房子花了70多万元。

梁亮的妻子筱丹显得很无辜,她将自己“摘”得很干净:“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是梁亮,我只是去过几次,听说这个公司是卖股票的,具体的业务我说不清楚。对于该公司的情况我也不是太清楚。”

“我们在提讯筱丹的时候,她完全不承认自己的罪行。连她在公司是财务经理的事实都不承认。她只是说和梁亮原来交朋友,去公司玩过两次,帮他们公司收过两次钱,将自己的罪行推脱得非常干净。”本案承办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杨璐回忆道。

到底梁亮说的是事实,还是出于对妻子的爱而“英雄救美”呢?

在梁亮的母亲写给检察机关的一份控告书中显示,“该公司实际为筱丹成立,公司成立后,由梁亮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事务,筱丹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梁亮被羁押后,为使妻子筱丹减轻相关责任,以自己是主要责任人为由,将该案责任大包大揽,希望筱丹提前出狱,再把自己‘捞’出去,帮自己摆脱责任。”

梁亮的母亲多次到检察机关哭诉称,梁亮在x公司就是一个打工仔,真正的老板是筱丹,从联系业务、银行的存取转账、办公室的租用等都能反映出来。

“没想到,筱丹取保候审后,为使自己甩清责任,采取种种手段掩饰自己的罪责,变本加厉地使梁亮受到更严厉的处罚。”而且,被取保候审的筱丹拒绝照顾刚从东北老家来京的婆婆,只是一心为自己办理出国手续。

得知这一情形的梁亮十分寒心,通过管教所的管教给杨璐检察官写了一封长达5页的信,表示“由于我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在预审期间的讯问没有如实回答,现在我已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想通过我的亲笔供词来弥补我的过错,希望还为时不晚”。

2005年,在“Z投资集团”做讲师,在那里我认识了筱丹,那时,她是Z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之一,做的就是股权转让。后来,她成立了x投资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当公司的一切都就绪后,筱丹找到了我,让我过去帮忙,让我出面在公司里负责管理,她只在家里负责企业还有产交所联系业务和股权转让的工作。公司的税务等事都是由筱丹来负责,并且公司的公章、执照、开户行都在筱丹手里,包括从公司账户里转账、取现也都是筱丹亲自负责、亲自去办。

据梁亮回忆,一直到了2006年8月,他在网上和媒体上看到了股权转让这一行的一些负面报道时,才感觉到,这可能是一个灰色地带,可能会触犯到国家的法律。他就开始去北京证监会办理相关的手续,“可是给我的答复是他们也不知道什么样的公司才具备这些资格,因为当时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后来,他就找到了筱丹,和她说如果没有相关的合法手续,自己就不做了,就这样x公司被关掉了。

“公司是筱丹的,我只是帮其经营。由于我对法律的不懂,才一直替她扛下了这些事。”梁亮追悔不已。

2008年12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梁亮和筱丹犯非法经营罪,梁亮负责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筱丹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收取客户交款,但不是公司的决策者,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另外,因为x公司成立后,以实施非法经营犯罪为主要活动,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梁亮在庭审时还辩称,自己起初并不知道违法。然而,根据检察机关的经验和在案证据,认定梁亮不可能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他只是要钻法律的空子。

法庭上,共同受审的梁亮和筱丹十分尴尬。梁亮在最后陈述时很伤感地说:“我能怎么样?这都是我自己的家人,我肯定自己承担下来。但后来她做的事情让我寒心,所以我决定说出实话。”而被告席上的筱丹始终低着头,一言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