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东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股权转

发布时间:2019-08-23 04:12: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东阳光铝

  东莞市东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深圳市东阳光化成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相关公司股票走势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深圳市东阳光化成箔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东莞市东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而涉及的东莞市东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2010年6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简要如下:

  一、评估目的:深圳市东阳光化成箔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东莞市东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为此需要对东莞市东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该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二、评估对象:东莞市东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三、评估范围:东莞市东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整体资产,即东莞市东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0年6月30日资产负债表反映的全部资产及负债。

  四、价值类型:本次评估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五、评估基准日:2010年6月30日。

  六、评估方法: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

  七、评估结论

  在持续经营前提下,至评估基准日2010年6月30日东莞市东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资产账面价值为21,515.81万元,评估价值为27,780.73万元,增值额为6,264.92万元,增值率为29.12%;总负债账面价值为24,553.83万元,评估价值为24,553.83万元,无增减值;净资产账面价值为-3,038.02万元,评估价值为3,226.90万元,增值额为6,264.92万元,增值率为206.22%。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被评估单位名称:东莞市东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值率%

  BC=B-AD=C/A×100%

  1流动资产

  523.90523.900.000.00

  2非流动资产

  20,991.9127,256.836,264.9229.84

  3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0.000.000.00

  4持有至到期投资

  0.000.000.00

  5长期应收款

  0.000.000.00

  6长期股权投资

  0.000.000.00

  7投资性房地产

  0.000.000.00

  8固定资产

  12,095.6714,462.692,367.0219.57

  9在建工程

  1,051.331,051.330.000.00

  10工程物资

  0.000.000.00

  11固定资产清理

  0.000.000.00

  12生产性生物资产

  0.000.000.00

  13油气资产

  0.000.000.00

  14无形资产

  7,844.9111,742.813,897.9049.69

  15开发支出

  0.000.000.00

  16商誉

  0.000.000.00

  17长期待摊费用

  0.000.000.00

  18递延所得税资产

  0.000.000.00

  19其他非流动资产

  0.000.000.00

  20资产总计

  21,515.8127,780.736,264.9229.12

  21流动负债

  24,553.8324,553.830.000.00

  22非流动负债

  0.000.000.00

  23负债合计

  24,553.8324,553.830.000.00

  24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3,038.023,226.906,264.92206.22

  即东莞市东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10年6月30日的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为3,226.90万元。

  八、有关说明

  本次评估是在东莞市东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会按目前状况持续下去,并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发生重大改变即持续经营的假设前提下进行的。

  我们特别强调:评估结论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述原则、依据、假设、方法、程序得出,评估结论只有在上述原则、依据、假设存在的条件下,以及委托方和被评估企业提供的所有原始文件都是真实、完整与合法的条件下成立。评估结果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有关法规政策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或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