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必须进一步规范股权转让交税
发布时间:2019-08-09 21:43:15
一、当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存在的主要问题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需要履行内部决策、行为审批、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定价挂牌、征集受让人、选择交易方式等法定程序,涉及到职工、转让方、受让方和中介机构等各方利益。而在实践中最容易产生忽视职工合法权益、资产评估不规范等问题。
(一)忽视职工合法权益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但部分企业在内部决策中,不注意倾听职工意见和要求,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没有提出具体解决方案。特别在一些小型国企,由于长期停产、职工分散,有的竟以找不齐职工代表为由,在涉及职工安置等事项时,,忽视职工合法权益,。
(二)资产评估不规范
资产评估是由专门机构、专门人员,依据独立、客观、公正和不受任何一方约束的原则,开展的社会中介活动。可是在国有产权转让评估实践中,一些评估机构并没有认真遵守这些原则,存在资产评估不规范问题。
资产评估机构一般是合伙制自收自支单位。总体看,评估市场呈僧多粥少现状,是买方市常一方面,一些委托人往往在签订评估合同时,提出不合理要求,强使评估机构按他们的意图出具评估报告。另一方面,部分评估机构在承揽业务中,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有的甚至进行商业贿赂。这是产生资产评估不规范现象的主要原因。江西天健评估事务所对大成公司原萍钢建材大楼等三项资产的评估,第一次按评估授意预评为800万元,可后来在大成公司原总经理朱斌的干预下,又将评估值价改为442万元,信手一笔,国有资产流失358万。这种腐败分子内外勾结、中饱私囊现象,在国有产权转让评估中屡见不鲜。
(三)信息上作弊
一是转让方作弊。一些国有产权交易在发布转让信息时,有意隐瞒重要内容,或在受让方资格条件中设定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使潜在的买主被排斥在交易之外,致使国有资产低价落入特定买家手中。,不按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自卖自买”。二是受让方作弊。一些买方在交易时传递虚假承诺信息,交易后不兑现承诺,拖延甚至拒不交纳转让金。三是买卖双方通过各种手段串通投标,共同进行信息作弊。
二、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措施
(一)国有产权进场转让制度化
实行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是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环节,、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大举措,是促进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实现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制度保障。、国有产权转让方,一定要坚决执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广泛征集受让方,实现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的制度,减少审批场外协议转让项目,杜绝场外转让、私下转让和暗箱操作,确保国有产权进场转让制度化。
(二)资产评估规范化
资产评估值是确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依据,因此,规范资产评估是规范国有产权转让的基矗我们要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明确职责、严格程序、规范操作”要求,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
1.要通过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公开透明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强化评估机构内部管理,提高和增强市场竞争力。以竞争力抵制人为干预,以竞争力提高市场份额。
2.要按照职业道德行为规范要求,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评估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3.要邀请专家对重大项目的资产评估的评估方法、评估范围、评估内容、取价依据及评估程序进行综合评审,力求实现评估程序更加合法、评估过程更加合规、评估结果更加合理。
4.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的重点检查,对执业质量低劣、违法执业、社会反映强烈的资产评估机构,要采取通报、警告、停业整顿、取消国有资产的评估业务资格等措施予以严肃处理;对评估质量高、公平守法的资产评估机构予以奖励。
5.要引入社会监督机制,提高资产评估透明度。资产评估机构在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前,应将评估草案在被评估企业内部公示一周,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6.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把好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关,要对包括评估目的是否与经济行为相一致、基准日是否适当、影响资产价值的因素是否考虑周全、引用资料数据和参数是否合理、采用的方法是否正确、评估结果是否公正合理等六个方面进行审查,高度关注评估报告中披露的特别事项和期后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及时了解情况,做出正确判断。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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