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公证处积极开展法律服务股权转让评估
发布时间:2019-08-15 20:34: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简要内容:在维护经济秩序,提供法律服务方面,公证处努力以优质高效的服务,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发展。消除了双方的顾虑,使该公司顺利完成股权转让事宜,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最新资讯
-
08-31 0
-
08-15 0
-
08-09 2
-
08-31 1
-
08-06 0
-
08-2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