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诉梁X福船舶抵押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14 16:16:15


1996年11月6日,根据原告A公司的申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梁X福以兴发1号和兴发2号两条渔船及船上设备作抵押向B信用财务(香港)有限公司(下称财务公司)借款。梁X福届期不能还款,,原告已经代其履行了还款义务,同时从财务公司取得了对这两条渔船及船上设备的抵押权。请求判令梁X福偿还欠款本金HK$(港币)1933163.26元和利息HK$2217475.48元,以及赔偿原告追讨该笔欠款遭受的损失HK$255198.60元。

被告辩称:被告向财务公司的借款HK$310万元,已经部分还本付息,尚欠HK$1406327元,。由于被告经营不善,。但被告未欠原告债务,原告称已替被告履行还款义务,财务公司已将船舶抵押权及债权让给原告,缺乏足够的证据。。

:1988年4月23日和1989年1月23日,被告梁X福分别向财务公司借款HK$110万元、HK$170万元,用于购买兴发1号和兴发2号两条渔船,并将这两条渔船作借款抵押。其中,以兴发1号渔船作抵押的首笔借款HK$110万元,年利率按11%计算,每月还HK$28417元,约定60个月还清,从1988年5月23日起支付;以兴发2号渔船作抵押的第二笔借款HK$170万元,年利率按12%计算,每月还HK$45333元,也约定60个月还清,从1989年2月23日起支付。此外,梁X福还于1990年1月24日与财务公司签订了一份以租赁方式购买价值HK$407988元的捕鱼设备的协议。约定梁X福从1990年2月24日起的36个月内,每月24日向财务公司付租金HK$11333元,最后再付HK$20元获得捕鱼设备的所有权。梁X福以兴发1号和兴发

2号设定的抵押,在香港海事处有记载,抵押权人是财务公司。

其后,由于被告梁X福未能按协议清偿贷款,经财务公司申请,,判令梁X福及其贷款担保人梁树基偿付财务公司款项共计HK$1933163.26元及其利息,梁X福对此无异议。

,致使财务公司的债权无法实现,财务公司于1995年11月21日与原告A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债权出售协议和执行该协议的抵押债权转让书。该协议约定,财务公司将列入协议附件1中的所有尚未偿还的抵押债权HK$9011666元转让给A公司,其中包括梁X福以兴发1号以及兴发2号作抵押的欠款HK$1292997元及租购捕鱼设备一套的欠款HK$113330元,两项共计HK$1406327元;A公司为此项权益转让给财务公司支付HK$280万元。1996年12月18日,A公司已经将上述款项支付完毕。财务公司也已经将上述债权转让文件向梁X福在香港的住所送达并通知香港海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