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VC/PE市场人民币基金投资渐成主流债务债权转让协

发布时间:2019-08-06 15:33: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大中华区著名创业投资与私募股权研究、顾问及投资机构清科集团近日于北京发布的《2009年第二季度中国创业投资研究报告》和《2009年第二季度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研究报告》数据显示:2009年第二季度从投资币种角度来分析创业及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投资,人民币基金投资表现非常突出,投资活跃度首次超越外币基金,俨然成为市场主导力量。
从投资案例数量来看,二季度以人民币投资的案例共有62笔,占投资案例总数的55.4%,较去年同期以人民币投资案例数占比的39.3%增加了16.1个百分点,较2009年第一季度30.6%的占比则上升了24.8个百分点。从投资金额来看,如表2所示,在剔除厚朴财团投资建行一案①之后,以人民币投资的案例金额为7.49亿美元,占调整后投资总额的59.6%,亦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综上所述,从2009年第二季度中国VC/PE市场投资情况来看,人民币基金投资正逐渐成为市场主流。
清科研究中心分析认为,从创业及私募股权基金的商业模式来看,不难找出人民币基金快速发展的缘由:
其次,从人民币基金境内退出的角度来看,经历了本轮金融危机的洗礼之后,中国A股市场已经成为了全球极具吸引力的市场之一,不论是本土还是外资投资机构都纷纷表示看好中国A股市场,特别是创业板的发展前景。从被投企业的视角来看,与多年前大部分民营企业选择去海外上市相比,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各方面的法律都比较完善了,民营企业家对海外上市已没有特别大的偏好。相比之下,中国资本市场低上市成本、较高市盈率、低风险以及文化和法律本土化等各方面优势,使得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将境内上市作为其公司战略发展的重要选择之一;而即将开闸的创业板将不仅为本土人民币基金的退出增加渠道,也将吸引更多外资投资机构支持的企业转到国内上市;当然新股发行只是创业及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渠道之一,在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诸多要素中,其他类型的资本市场也在有条不紊的推进之中,如场外交易市场(OTC)、被称为“新三板”的代办股权转让系统、以及全国各地产权交易所支持VC/PE投资活动的举措等。相信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日趋成熟,退出渠道的日臻完善,将会刺激越来越多的国内资金融入中国VC/PE市场,引发新一轮人民币基金的投资热潮。
随着中国创业及私募股权领域投融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可以预见,未来3到5年的时间里会逐步形成一批业绩出众、市场口碑良好的品牌人民币基金,将对我国VC/PE市场的高速发展起到非常积极地促进作用。中国VC/PE市场以人民币基金投资为主的时代正在悄然来临。
注:①考虑到2009年第二季度以厚朴为首的投资财团入股建设银行一案涉及交易金额巨大,将对数据统计结果产生较大影响,故在本清科观察数据分析中暂时剔除此投资案例。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标签:推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