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中旅离奇破产迷局:千万债权被蒸发(图)债权转让要
发布时间:2019-08-31 08:07: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
当年兴旺的清远中旅已经衰败,停车场成了公司最后的收入来源
两年前,伴随着“严重亏损”的一纸裁定书,清远最大的旅行社———清远中旅宣告破产;而今,一纸强制拆迁通知书,又让此事再起波澜。
清远中旅的职工认为“严重亏损”言过其实,而中旅的债权人更是认为这是有人为了低价获取黄金地段土地的惯用伎俩。
事实如何?带着诸多疑问,记者连日来在清远市展开了调查,走进了这一饱受争议的破产迷局。
公司不该“被破产”?
清远中旅的破产是从2008年10月15日开始的,公司的很多员工都用“难以理解”和“一辈子都不会忘记”来形容这个灰色的日子。
“我进公司30年,从来没有想到过中旅这样一个金字招牌会在清远倒下。”说起中旅的破产,1980年公司组建时就投身中旅的刘女士感慨良多,“破产前一天我们上班还上得好好的,第二天就接到通知说公司破产了,所有人听到这个消息都愣住了,不少人还哭了。”
清远中旅破产的理由是“严重亏损”。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中写道:“申请人清远市中国旅行社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向本院申请破产还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述事实存在,宣告清远市中国旅行社破产还债,由本院指定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
可做财务多年的刘女士告诉记者,公司虽然账面上资不抵债,但是一直运营良好,旅游外包有收入,旅业、停车尝娱乐城等副业也都收入不菲;30年来,公司从来没有拖欠过员工工资,也没有问财政要过一分钱,所谓的“严重亏损”不过就是欠了1000多万元的债务,而公司位处黄金地段,光地皮就值五六千万元,根本就没到破产的地步。她还告诉记者,按照法律规定,,可是公司连职工大会都没开,就莫名其妙地破产了。
破产通知下达后,公司除了十来个留守人员外,其他职工全部下岗,从此后,不少人的生活变得没着没落了。在公司水电部工作的欧先生和妻子是中旅的双职工,家里还有正在读大学的孩子,公司破产后,他们一直没找到新工作,生活异常艰难。
记者先后采访了清远中旅的7名员工,他们均表示,希望以重组和改制的形式让清远中旅继续走下去,除了情感上的因素外,收入锐减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2006年从清远中旅退休的梁女士给记者算了一笔账:2008年之前,她月均工资在2500元左右,中秋节和国庆节加起来还有2000多元的节庆奖;而破产后,除了一次性发放了6000元的补助外,每个月就只剩下800元的社保金了,收入少了一大半。
被拆迁人“被弃权”?
5个月后,清算小组拍卖转让了清远中旅7000多平方米的地上建筑,价格为379万元,。2010年9月9日,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该市国土资源局未与被拆迁人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作出了对清远中旅所属5栋楼的强制拆迁裁定书。这份《房屋拆迁行政裁定书》认可了拆迁人选择的评估机构拟拆迁的5栋房屋和一座水塔的价值评估,合计379.61万元,并认为“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并提出重新评估的要求,但在规定的时限内被拆迁人未能提供新的评估报告给本局,视为被拆迁人自动放弃重新评估的权利”。
而被拆迁人却认为,他们竞买清远中旅的地上建筑出于无奈,而自动放弃评估权利也是出于无奈。
:“我们按照法律规定选择了产权调换,要求按建筑面积1:1进行补偿,可是拆迁方只评估地上建筑的价值,不含土地,这样请再多的评估机构也没用,尽管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可是房子还是要拆,我们‘被弃权’了。”
三赢方案“被否决”?
伴随着清远中旅的破产,清远中旅债权人手中的千万元债务瞬间蒸发,,债权人骆佳也颇多异议。
骆佳曾经从建设银行购买了数百万元的清远中旅债权,作为抵押,他还拥有清远中旅第五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并于2003年经过法律认可拥有了该栋楼房的优先受偿权。他原本以为这是一笔不错的投资,可是清远中旅破产后,他血本无归。
骆佳告诉记者:“800平方米的一栋楼,最后补偿给我49万元,这在清远甚至买不到一套好点的房子。在清远,住宅楼均价是5000元一平米,而商铺均价超过2万元一平米。”
骆佳还告诉记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1:1的产权置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这些我们都接受,甚至我们可以不要补偿,把我们的债务偿还了也可以,或者以我们的债权入股,再追加投资重组中旅我们也接受。可是这些合法合理的要求,无一得到满足。”
物权法摘要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标签:推荐办公室]
当年兴旺的清远中旅已经衰败,停车场成了公司最后的收入来源
两年前,伴随着“严重亏损”的一纸裁定书,清远最大的旅行社———清远中旅宣告破产;而今,一纸强制拆迁通知书,又让此事再起波澜。
清远中旅的职工认为“严重亏损”言过其实,而中旅的债权人更是认为这是有人为了低价获取黄金地段土地的惯用伎俩。
事实如何?带着诸多疑问,记者连日来在清远市展开了调查,走进了这一饱受争议的破产迷局。
公司不该“被破产”?
清远中旅的破产是从2008年10月15日开始的,公司的很多员工都用“难以理解”和“一辈子都不会忘记”来形容这个灰色的日子。
“我进公司30年,从来没有想到过中旅这样一个金字招牌会在清远倒下。”说起中旅的破产,1980年公司组建时就投身中旅的刘女士感慨良多,“破产前一天我们上班还上得好好的,第二天就接到通知说公司破产了,所有人听到这个消息都愣住了,不少人还哭了。”
清远中旅破产的理由是“严重亏损”。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中写道:“申请人清远市中国旅行社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向本院申请破产还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述事实存在,宣告清远市中国旅行社破产还债,由本院指定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
可做财务多年的刘女士告诉记者,公司虽然账面上资不抵债,但是一直运营良好,旅游外包有收入,旅业、停车尝娱乐城等副业也都收入不菲;30年来,公司从来没有拖欠过员工工资,也没有问财政要过一分钱,所谓的“严重亏损”不过就是欠了1000多万元的债务,而公司位处黄金地段,光地皮就值五六千万元,根本就没到破产的地步。她还告诉记者,按照法律规定,,可是公司连职工大会都没开,就莫名其妙地破产了。
破产通知下达后,公司除了十来个留守人员外,其他职工全部下岗,从此后,不少人的生活变得没着没落了。在公司水电部工作的欧先生和妻子是中旅的双职工,家里还有正在读大学的孩子,公司破产后,他们一直没找到新工作,生活异常艰难。
记者先后采访了清远中旅的7名员工,他们均表示,希望以重组和改制的形式让清远中旅继续走下去,除了情感上的因素外,收入锐减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2006年从清远中旅退休的梁女士给记者算了一笔账:2008年之前,她月均工资在2500元左右,中秋节和国庆节加起来还有2000多元的节庆奖;而破产后,除了一次性发放了6000元的补助外,每个月就只剩下800元的社保金了,收入少了一大半。
被拆迁人“被弃权”?
5个月后,清算小组拍卖转让了清远中旅7000多平方米的地上建筑,价格为379万元,。2010年9月9日,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该市国土资源局未与被拆迁人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作出了对清远中旅所属5栋楼的强制拆迁裁定书。这份《房屋拆迁行政裁定书》认可了拆迁人选择的评估机构拟拆迁的5栋房屋和一座水塔的价值评估,合计379.61万元,并认为“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并提出重新评估的要求,但在规定的时限内被拆迁人未能提供新的评估报告给本局,视为被拆迁人自动放弃重新评估的权利”。
而被拆迁人却认为,他们竞买清远中旅的地上建筑出于无奈,而自动放弃评估权利也是出于无奈。
:“我们按照法律规定选择了产权调换,要求按建筑面积1:1进行补偿,可是拆迁方只评估地上建筑的价值,不含土地,这样请再多的评估机构也没用,尽管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可是房子还是要拆,我们‘被弃权’了。”
三赢方案“被否决”?
伴随着清远中旅的破产,清远中旅债权人手中的千万元债务瞬间蒸发,,债权人骆佳也颇多异议。
骆佳曾经从建设银行购买了数百万元的清远中旅债权,作为抵押,他还拥有清远中旅第五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并于2003年经过法律认可拥有了该栋楼房的优先受偿权。他原本以为这是一笔不错的投资,可是清远中旅破产后,他血本无归。
骆佳告诉记者:“800平方米的一栋楼,最后补偿给我49万元,这在清远甚至买不到一套好点的房子。在清远,住宅楼均价是5000元一平米,而商铺均价超过2万元一平米。”
骆佳还告诉记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1:1的产权置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这些我们都接受,甚至我们可以不要补偿,把我们的债务偿还了也可以,或者以我们的债权入股,再追加投资重组中旅我们也接受。可是这些合法合理的要求,无一得到满足。”
物权法摘要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标签:推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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