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合伙股份转让协议
发布时间:2019-08-04 14:52:15
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公司股权转让合同(hetong)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写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个人写明姓名、年龄、地址和联系方式)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写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个人写明姓名、年龄、地址和联系方式)
鉴于:
1.在合同(hetong)签订日,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该公司依法有效存续。
2.甲方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该股权"),是该公司的合法股东。
3.甲、乙双方经协商,决定由甲方将其持有的%的股权转让予乙方,据此双方达成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第一条释义
除非合同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和语句在本合同及各附件中具有以下的含义:
1."转让"或"该转让"指本合同第二条所述甲、乙双方就甲方在目标公司的股权所进行的转让;
2."被转让股权"指依据本合同,甲方向乙方转让的目标公司%的股份及依该股份享有的股东权益;
3."转让成交日"指依本合同第三条第款的规定,双方将转让的有关事宜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或在股份托管机构办理完毕转让手续并完成相应的工商登记之日。
第二条股权转让
1.甲方依据本合同,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计股及其依该股份享有的相应股东权益一并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受让上述被转让股份,并在转让成交后,依据受让的股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股权交付
1.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当就该转让的有关事宜要求目标公司将乙方的名称、住所、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甲方应就该转让已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的事实,向乙方出具书面的证明。如目标公司的股份已进行了集中托管,则双方应当在股份托管机构办理完毕转让手续并完成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
2.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如日内不能办理完毕前款规定的成交手续,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拒绝支付转让价款。如乙方已支付了相应款项,则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的款项退还给乙方。
第四条价款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转让目标公司%股份的价款为人民币万元。
2.支付方式:
(1)自甲方出具其持有目标公司%股份的合法、有效的证明之日起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
(2)乙方于转让成交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
第五条声明、保证和承诺
甲方特此向乙方做出以下声明、保证和承诺:
1.甲方已合法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全权和合法拥有本合同项下该公司%的股份,并具备相关的有效法律文件;
2.甲方承诺未以被转让股份为其自身债务或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甲方履行本合同的行为,不会导致任何违反其与他人签署的合同、单方承诺、保证等;
4.甲方已取得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批准、授权或许可;
5.甲方承认乙方系以甲方的以上声明、保证和承诺为前提条件,同意与甲方签订本合同;
6.以上声明、保证和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后将持续、全面有效。
第六条过渡期条款
1.为使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工作尽快完成,双方应共同成立工作小组负责本次股权转让工作,尽快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和相关人员(部门)的同意,并办理股权转让有关手续。
2.转让方在过渡期间应妥善经营管理目标公司,维护目标公司生产经营、资产、人员等情况的稳定,最大限度地维护该公司的各项利益,并诚信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3.受让方在过渡期间有权对目标公司做进一步调查,有权制止转让方有损目标公司利益的行为,受让方应诚信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七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合同所获得的有关对方的一切形式的商业文件、资料和秘密等一切信息,包括本合同的内容和其他可能合作事项予以保密。
第八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行为,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及实际可行的补偿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选择如下解决方法中的第种:
1.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一般规定
1.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非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得变更;
2.本合同项下部分条款或内容被认定为无效或失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3.本合同中的标题,只为阅读方便而设,在解释本合同时对甲乙双方并无约束力;
4.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写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个人写明姓名、年龄、地址和联系方式)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写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个人写明姓名、年龄、地址和联系方式)
鉴于:
1.在合同(hetong)签订日,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该公司依法有效存续。
2.甲方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该股权"),是该公司的合法股东。
3.甲、乙双方经协商,决定由甲方将其持有的%的股权转让予乙方,据此双方达成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第一条释义
除非合同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和语句在本合同及各附件中具有以下的含义:
1."转让"或"该转让"指本合同第二条所述甲、乙双方就甲方在目标公司的股权所进行的转让;
2."被转让股权"指依据本合同,甲方向乙方转让的目标公司%的股份及依该股份享有的股东权益;
3."转让成交日"指依本合同第三条第款的规定,双方将转让的有关事宜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或在股份托管机构办理完毕转让手续并完成相应的工商登记之日。
第二条股权转让
1.甲方依据本合同,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计股及其依该股份享有的相应股东权益一并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受让上述被转让股份,并在转让成交后,依据受让的股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股权交付
1.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当就该转让的有关事宜要求目标公司将乙方的名称、住所、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甲方应就该转让已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的事实,向乙方出具书面的证明。如目标公司的股份已进行了集中托管,则双方应当在股份托管机构办理完毕转让手续并完成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
2.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如日内不能办理完毕前款规定的成交手续,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拒绝支付转让价款。如乙方已支付了相应款项,则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的款项退还给乙方。
第四条价款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转让目标公司%股份的价款为人民币万元。
2.支付方式:
(1)自甲方出具其持有目标公司%股份的合法、有效的证明之日起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
(2)乙方于转让成交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
第五条声明、保证和承诺
甲方特此向乙方做出以下声明、保证和承诺:
1.甲方已合法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全权和合法拥有本合同项下该公司%的股份,并具备相关的有效法律文件;
2.甲方承诺未以被转让股份为其自身债务或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甲方履行本合同的行为,不会导致任何违反其与他人签署的合同、单方承诺、保证等;
4.甲方已取得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批准、授权或许可;
5.甲方承认乙方系以甲方的以上声明、保证和承诺为前提条件,同意与甲方签订本合同;
6.以上声明、保证和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后将持续、全面有效。
第六条过渡期条款
1.为使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工作尽快完成,双方应共同成立工作小组负责本次股权转让工作,尽快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和相关人员(部门)的同意,并办理股权转让有关手续。
2.转让方在过渡期间应妥善经营管理目标公司,维护目标公司生产经营、资产、人员等情况的稳定,最大限度地维护该公司的各项利益,并诚信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3.受让方在过渡期间有权对目标公司做进一步调查,有权制止转让方有损目标公司利益的行为,受让方应诚信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七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合同所获得的有关对方的一切形式的商业文件、资料和秘密等一切信息,包括本合同的内容和其他可能合作事项予以保密。
第八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行为,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及实际可行的补偿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选择如下解决方法中的第种:
1.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一般规定
1.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非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得变更;
2.本合同项下部分条款或内容被认定为无效或失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3.本合同中的标题,只为阅读方便而设,在解释本合同时对甲乙双方并无约束力;
4.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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