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离婚闹的是夫妻名下共同股权债权转让协议范本
发布时间:2020-08-15 11:59: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黎伟东 漫画
夫妻正在闹离婚,丈夫私下将家族公司的夫妻共同股权,一部分转让给母亲,后又由母亲转让给其他公司。
12月1日,,这是一种恶意串通行为,最终判决所有股权转让协议都无效。
离婚原因
公司认为女方侵占700万
1999年9月9日是赵某山与陈某稚成婚的好日子。
2001年4月,赵某山和母亲刘某仪登记成立了东莞市天某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中赵某山占90%股份,刘某仪占10%股份。
2007年,赵某山与陈某稚感情出现裂痕,并因为天某公司财务的问题有了分歧。天某公司认为陈某稚存在侵占公司资金的问题,数额达700万。去年3月,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此事。而在此之前,双方之间的财产分配纠纷,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
转让股份
离婚前男方两度私转股份
2007年12月12日,起诉,要求离婚。但在之前的11月25日,赵某山在未与陈某稚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其在天某公司80%的股份,以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母亲刘某仪。
2008年7月11日,陈某稚与赵某山的离婚案件正在审理中。当天,刘某仪将天某公司80%的股权以44.8万的价格转让给天某部落公司,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这笔钱在三天后进入刘某仪账户。同样是在7月11日,赵某山将其10%的股份,以5.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鹤某广告公司。双方都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公司变更登记。
据赵某山和鹤某广告公司陈述,股权转让过程中,买卖双方都没有对天某公司的资产进行审计,并且鹤某广告公司对赵某山与陈某稚的感情状况有一定的了解。
获知赵某山将股权转让出去后,陈某稚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
终审判决
被告恶意串通 股权转让无效
,天某公司的成立时间是在陈某稚与赵某山结婚之后,因此,赵某山在公司所占有的90%股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刘某仪作为赵某山的母亲,在完全知悉陈某稚与赵某山的婚姻状况下,明知赵某山未经陈某稚就将天某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并受让赵某山夫妻共同财产股份,此行为是恶意串通,损害了陈某稚的合法权益。因此,赵某山的转让行为无效。而刘某仪将股权转让给天某部落公司的行为,也认定为无效。
此外,鹤某广告公司在完全知悉陈某稚与赵某山婚姻状况的情况下,受让赵某山在天某公司10%的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的股份行为,也是恶意串通。
此案一审判决后,赵某山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东莞中院在二审期间,陈某稚与赵某山的离婚案也作出判决,。今年12月1日,东莞中院针对双方的股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该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陈某稚与赵某山已经离婚,股权转让纠纷也已经审结。天某公司的股权如何处理,还需要另行起诉。
、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夫妻正在闹离婚,丈夫私下将家族公司的夫妻共同股权,一部分转让给母亲,后又由母亲转让给其他公司。
12月1日,,这是一种恶意串通行为,最终判决所有股权转让协议都无效。
离婚原因
公司认为女方侵占700万
1999年9月9日是赵某山与陈某稚成婚的好日子。
2001年4月,赵某山和母亲刘某仪登记成立了东莞市天某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中赵某山占90%股份,刘某仪占10%股份。
2007年,赵某山与陈某稚感情出现裂痕,并因为天某公司财务的问题有了分歧。天某公司认为陈某稚存在侵占公司资金的问题,数额达700万。去年3月,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此事。而在此之前,双方之间的财产分配纠纷,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
转让股份
离婚前男方两度私转股份
2007年12月12日,起诉,要求离婚。但在之前的11月25日,赵某山在未与陈某稚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其在天某公司80%的股份,以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母亲刘某仪。
2008年7月11日,陈某稚与赵某山的离婚案件正在审理中。当天,刘某仪将天某公司80%的股权以44.8万的价格转让给天某部落公司,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这笔钱在三天后进入刘某仪账户。同样是在7月11日,赵某山将其10%的股份,以5.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鹤某广告公司。双方都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公司变更登记。
据赵某山和鹤某广告公司陈述,股权转让过程中,买卖双方都没有对天某公司的资产进行审计,并且鹤某广告公司对赵某山与陈某稚的感情状况有一定的了解。
获知赵某山将股权转让出去后,陈某稚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
终审判决
被告恶意串通 股权转让无效
,天某公司的成立时间是在陈某稚与赵某山结婚之后,因此,赵某山在公司所占有的90%股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刘某仪作为赵某山的母亲,在完全知悉陈某稚与赵某山的婚姻状况下,明知赵某山未经陈某稚就将天某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并受让赵某山夫妻共同财产股份,此行为是恶意串通,损害了陈某稚的合法权益。因此,赵某山的转让行为无效。而刘某仪将股权转让给天某部落公司的行为,也认定为无效。
此外,鹤某广告公司在完全知悉陈某稚与赵某山婚姻状况的情况下,受让赵某山在天某公司10%的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的股份行为,也是恶意串通。
此案一审判决后,赵某山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东莞中院在二审期间,陈某稚与赵某山的离婚案也作出判决,。今年12月1日,东莞中院针对双方的股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该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陈某稚与赵某山已经离婚,股权转让纠纷也已经审结。天某公司的股权如何处理,还需要另行起诉。
、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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