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审议通过与苏州信托债权转让的议案债权人转让

发布时间:2019-08-30 03:44: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9月30日以书面传真方式发出通知,会议于2010年10月1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签字董事九名,实际签字的董事九名。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苏州信托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的议案》。 公司现持有对子公司浙江新兰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新兰得公司")的应收帐款债权3亿元(下称"标的债权"),董事会同意本公司将该标的债权转让给苏州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称"苏州信托")。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