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暨催收联合公告债权人转让债权

发布时间:2019-08-11 18:26: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国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中国航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享有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债权本金200万美元及522.075万元人民币,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将其享有的广州协兴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卡诺家具(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强基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抵偿给国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上三家公司作为共同债务人,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二中执字第1136号、(2003)二中执字第334号民事裁定书,已将债权人由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变更为国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国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又将该债权转让给了国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09年3月30日,国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北京诚达传仁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签订《资产包整体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北京诚达传仁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009年8月12日,北京诚达传仁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广州利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广州利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现郑重公告:敬请与该债权相关的各债务人及保证人直接向广州利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中国航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国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诚达传仁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州利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