蹊跷借条引出百万官司 庭审时原告回答模糊股权转让营

发布时间:2019-08-31 12:51: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大洋网打印

  

  图为两份证据文/图本报记者秦仲阳
  大洋网讯(广州日报记者秦仲阳)前不久,:有人起诉你公司和香港宏怡公司同时欠对方100万元,。惠州世纪酒店公司和香港宏怡公司是父子公司,法人代表分别由老爸和儿子担任。7月16日领到民事起诉书副本一看,大吃一惊:起诉自己的竟然是此前委托代理公司另一宗官司上诉案的惠州市民钟某。
  据香港宏怡公司老板邹晓军此前向惠州警方报案称,前两年自己两个公司与惠州一家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打了一场官司。自己方胜诉后,对方不服上诉到省高院,考虑到对方上诉并没有提出新的观点,其二审胜诉的机会很校因此,为节省费用,就没有再请律师。“后来开庭临近,经人介绍,我方决定请钟某作为上述案件二审和执行阶段的代理人。由于自己在香港,办理委托代理需要在香港做中国公证的委托代理函,需要一至两个星期时间。当时,钟某提出要我方在他带来二张A4空白纸上分别盖上两个公司公章,方便他发传真给省高院,证明其是本案的代理人及方便他到省高院办事。由于钟某是熟人介绍来,出于对他的信任,我便将两公司公章拿给钟某,让他自己在二张A4空白纸上盖上我方两个公章(即世纪酒店、香港宏怡)。期间我公司还付现金2万元代理费给钟某。2009年12月18日省高院终审判决还是判我们胜诉,2010年1月13日,我们三个人与钟某一起前往广州,当小车行驶到广惠高速罗浮山附近沙河服务区路段时停车,钟某提出为了节省时间要将他写的领取生效判决书申请书和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A4纸上,再盖上我方两个公司的公章,以便他到省高院领取省高院二审判决书生效证明。,当时我没有将钟某需要盖公章的材料拿来看,加上我坐在后排没地方盖章,便将两个公章拿给钟某让他在小车驾驶室的平板上自己盖章。很有可能钟某就是利用这次机会,乘机把他事先伪造好的冒用我方的名义与其签订的所谓债权转让《协议书》夹在上述申请书和其身份证复印A4纸中间,偷偷地盖上我方两个公司的公章。”
  昨天(10月13日)上午,,主要针对原告方钟某提供的两份证据进行质证。证据之一是一张4A纸上钟某身份证复印件下写着“借到上述身份证人钟**壹佰万用于诉讼和其他费用开支。此据”字样的借条,下面是世纪酒店和香港宏怡公司的两个公章,日期是2010年1月8日;证据之二是一份协议书,表明双方同意就省高院终审判决所确定的甲方债权本金约430万元及利息转让50%给乙方,并由于乙方在甲方诉讼和执行过程中垫付了有关诉讼等费用,甲方同意乙方所垫付的费用合计(含借款)100万(手写体)元冲抵上述债权转让的转让款,有关债权转让款的收据不用另写等内容,下面是两公司公章及钟某的签名,日期是2010年1月8日。
  法官就原告这两个证据提问时,原告对何时何地签下的、当时有谁在尝怎样盖的公章、借给被告100万情况是怎样的、都有谁在尝协议是谁打印的、在哪里打印等问题,以及被告律师对原告提问的100万分多少次借、最多一次是多少、为什么大数额的借条不按正规来写而要身份证上、借条及协议上为何均没有公司当事人员签名等问题,原告均回答得很模糊,有些甚至无可奉告。
  鉴于原告对主要证据的模糊回答,,以判明公章及其上的手写字体的先后顺序等,所以法庭宣布暂时休庭。择日再开庭并作判决。
  据悉,被告方已经向惠州警方报案,认为其涉嫌合同诈骗,警方已经立案。而因为钟某不是律师,所以,目前惠州律协回应是关注此事,.
  法庭质证:
  被告的代理律师就借钱的细节提问,原告多次回答记不清楚
  被告:100万元是怎么借出的?
  原告:从2008年到2010年分很多次借的。
  被告:具体多少次?具体是什么时间?地点都在哪里?以什么方式交的?
  原告:都是给现金,次数记不清楚了,时间也记不得了。地点有时在咖啡厅,有时在家里。
  被告:最多一次借了多少,时间和地点是怎样的?
  原告:借了七八万,时间地点记不得了。
  被告:这些钱都是谁经手跟你借的?是两个公司的法人代表吗?
  原告:不是,是他们的家人曾XX经手的。他们两公司的老板其实是一家人。
  被告:每次借钱对方是不是都写了借条?有写的话是以什么名义写的?
  原告:有时候有写,有时候没有写,因为我们是很好关系的。借条都是以两个公司的名义写的。
  被告:那些借条都在哪里?
  原告:他们收回去了。
  被告:这份东西你说是借据,为什么是写在你身份证复印件上的,而且写在角落,开头没有“借据”字样,落款也只有公章而没有签名?
  原告:这个你去问她自己。
  被告:总数100万元是到什么时候结算的?
  原告:到今年1月8日。
  被告:写借据和协议书的是什么人,在哪里写的?什么时间签的。
  原告:是曾XX,地点记不清了,时间是1月8日左右,具体记不清了。
  被告:协议书是1月8日签的,字也是你自己打印的。你说借的钱包括在执行期间的费用,?
  原告:,我无可奉告条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