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重啤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10 12:40: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
7月7日,。在给《财经》记者发来的书面回复当中,首次披露了有关重庆啤酒(行情,资讯)股权转让的前因后果。
一个月前,6月9日,重啤集团与嘉士伯啤酒厂香港有限公司(下称嘉士伯香港)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重啤集团将其持有的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600132.SH,下称重庆啤酒)12.25%的股权,以40.22元/股,总计23.85亿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嘉士伯香港。
随着交易的完成,重庆啤酒大股东更替。超过50年历史,在重庆本地市场占据主导优势的重庆啤酒就此进入嘉士伯的怀抱。
此前,嘉士伯已持有重庆啤酒17%的股权,交易完成之后,嘉士伯将总计持有重庆啤酒29.25%的股权,跃升为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重啤集团仍持有20%股权。
股权转让疑虑
今年4月,重啤集团宣布意欲转让重庆啤酒股权,立即引起业界广泛关注。两个月之后,最被市场看好的嘉士伯最终如愿获得这一部分股权,晋升为第一大股东。但是,围绕交易的缘起,以及交易的定价等问题的争议一直未曾止息。
6月17日中午开始,重庆啤酒旗下两家最重要的生产分公司,重庆啤酒北部新区分公司和新区分公司,500多位一线生产工人,突然以集体停工方式抗议股权转让。
停工的工人们对《财经》记者称,重庆啤酒是一家盈利情况良好,正处于上升期的企业。大股东在没有与职工进行沟通的情况下,就进行股权转让,,变为外资控股,难以接受。同时,大家对未来的职工安置方案也充满了忧虑。
股权转让之前,重庆啤酒经营尚属正常。2009年,重庆啤酒实现营业收入22.60亿元,同比增长6.56%;净利润1.81亿元,同比增长10.91%。
重庆啤酒着力研发近十年,并已在今年进入II期临床阶段的治疗用(合成肽)乙型肝炎疫苗项目也为资本市场看好。反对者因此认为,此时转让重庆啤酒控股权,殊为可惜。
华创证券分析师高利在其报告中指出,重庆啤酒的治疗用(合成肽)乙型肝炎疫苗为国家一类新药,可能3年后上市销售。保守测算上市后第一年可实现近5亿元销售收入和2亿元净利润,上市后10年内每年将可能有30%左右的增长率,产生数百亿元销售收入。
为什么重啤集团会在此时将第一大股东的位置让与嘉士伯?
重啤集团为重庆轻纺控股(集团)公司(下称重庆轻纺集团)100%控股子公司,。7月7日,,解释了最终选定嘉士伯的原因:价格、嘉士伯与重庆啤酒的特殊渊源及其投资重庆许诺诱惑。
对于为何会在此时转让股权,,意欲做大做强重庆啤酒产业的迫切需要,也是国家战略的重要体现。这一答案显然不能让所有人满意。
商标评估差价悬殊
嘉士伯40.22元/股的出价,相对于25.33元的挂牌底价,溢价高达58.89%。但这一交易背后的另一纸协议却使外界认为这一溢价应大打折扣。
6月9日,重庆啤酒公告批露,重啤集团与嘉士伯在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在协议签署后,重啤集团应尽快向重庆啤酒转让山城牌等系列注册商标。
山城牌是重庆啤酒最重要的商标品牌,2009年,该公司生产山城牌啤酒59.2万吨,销售额13.3亿元,占啤酒业务销售总金额的60.82%。
此前,山城牌商标的所有权一直在重啤集团手中。后者通过协议许可方式许可前者使用该商标,并按每吨啤酒不超过35元的标准,收取商标使用费。2004年至2009年,重啤集团转而采取费用包干的方式,每年收取重庆啤酒80万元的山城牌商标使用费。
嘉士伯香港公司则披露,其与重啤集团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中,对山城牌商标转让一事有明确条款。,转让完成以山城牌商标在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登记为重庆啤酒所有、且不附带任何权利限制为标志。否则,嘉士伯香港可以终止《股份转让协议》。
对于商标转让的理由,重庆啤酒和嘉士伯香港均称,即重庆啤酒目前生产山城牌啤酒但未拥有商标所有权,对重啤集团存在业务上的重大依赖性,影响独立性,并增加了上市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也存在一定的运营风险。
6月17日,重庆啤酒董事会批准商标受让议案,同意以9920.06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从重啤集团受让山城牌啤酒系列注册商标及关联商标。 (李微敖)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