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股份”公布关于隧道院股权转让完成公告债权转让

发布时间:2019-08-09 01:07: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关于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简称:隧道院)100%股权(下称:标的股权)转让给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申通集团)事宜[经公司六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根据公司分别于2010年8月31日、9月27日与申通集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以隧道院的净资产评估值人民币323258305.,且公司已于2010年10月8日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了产权交易手续。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