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资产公开处置上海地区资产包股权转让协议书
发布时间:2020-05-18 06:55: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拟对所持有的上海地区资产包(编号:COAMC2010SH03)进行公开处置。
该资产包涉及债权101户,共215笔。其中,90户193笔为债权,另11户22笔为债权收益权。截至2010年6月20日,总金额折人民币为384866.44万元,其中,本金折人民币合计246816.09万元,利息折人民币合计138050.35万元(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按1:8.2767计算;港币兑人民币汇率按1:1.0651计算;欧元兑人民币汇率按1:10.3383计算;日元兑人民币汇率按1:0.7股吧)计算;英镑兑人民币汇率按1:14.7118计算)。包内无抵债资产,包内资产除2户分布在苏浙地区外,其余均分布在上海市区内(见右表)。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公告说: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该办事处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可能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资产包内的项目和处置方案作适当调整。如有调整,调整结果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如需了解有关本次交易资产包内每项资产的详细情况,可登录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对外网站查询,或与交易联系人接洽。
该资产包的交易对象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财务状况良好等条件;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单位:万元/人民币
序号分布地区债权本息合计抵债资产金额占比
(万元)
1 上海市 383659.51 0 99.69%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该资产包涉及债权101户,共215笔。其中,90户193笔为债权,另11户22笔为债权收益权。截至2010年6月20日,总金额折人民币为384866.44万元,其中,本金折人民币合计246816.09万元,利息折人民币合计138050.35万元(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按1:8.2767计算;港币兑人民币汇率按1:1.0651计算;欧元兑人民币汇率按1:10.3383计算;日元兑人民币汇率按1:0.7股吧)计算;英镑兑人民币汇率按1:14.7118计算)。包内无抵债资产,包内资产除2户分布在苏浙地区外,其余均分布在上海市区内(见右表)。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公告说: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该办事处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可能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资产包内的项目和处置方案作适当调整。如有调整,调整结果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如需了解有关本次交易资产包内每项资产的详细情况,可登录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对外网站查询,或与交易联系人接洽。
该资产包的交易对象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财务状况良好等条件;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单位:万元/人民币
序号分布地区债权本息合计抵债资产金额占比
(万元)
1 上海市 383659.51 0 99.69%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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