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顺洁柔:邓氏家族敛财8亿暴富路外资企业股权转让

发布时间:2019-08-17 01:29: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一家企业,夫妻儿子齐上阵,组成了统领企业的董事会,可以想象一次董事会就是一次家庭会议,一场家庭辩论赛决定了一家企业的命运和家族的兴衰。如果说用家族的钱做着家族的买卖无可厚非,但是一旦把企业变为上市企业,吸引外来投资者的话,一股独大则让中小投资者失去了话语权,投资者再次被用脚投票。
即将上市的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至2008年间,形成了以董事长邓颖忠为核心,莫淑琳、邓冠彪、邓颖忠为领导的四人董事会。招股书显示,邓颖忠与莫淑琳为夫妻关系,邓颖忠与邓冠彪、邓冠杰为父子关系,邓冠彪与邓冠杰为兄弟关系。2009年初,由于公司上市日程的渐进,公司的改制才慢慢驶入公司治理的正常轨道,在以邓颖忠、莫淑琳、邓冠彪为首的团队中,又纳入了新的董事会成员。但是仍难遮掩一股独大的势头,绝对性的话语权仍旧掌握在邓氏家族手中。
左手倒右手 增资扩股

尽管作为父亲的邓颖忠舐犊情深,给予了二子更多锻炼的机会,但是作为公众型企业,尤其是要对投资者负责,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上市企业来说,将无可避免的很难有效平衡利益关系。
尤其令人担忧的是,由董事长钦点的总经理能否完成企业从上市到飞跃的使命,创业容易守业难,在一路顺风顺雨成长下的富二代能否承担起企业决策的担当,并给予公众一个合理期望的答卷,仍旧需要时间的考验。
问路何方

此前已有部分企业因家族控股被否,中顺的一股独大早已不是资本市场的个案,但是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来讲,发行人存在实际控制人利用绝对控股的地位损害公司利益的风险。公司改制的路依然漫长,并会带来家族的一场阵痛。但是对于长期发展来说,尽早引入战略投资者,是中顺发展的必行之策。从目前中顺股东结构看,缺乏与之发展匹配的合作方,更缺乏机构投资者的资金关注,中顺在资本市场的“独舞”令其地位很尴尬。
纵观我国股市发展,现阶段高科技、绿色、能源企业更易得到投资者关注,本身中顺作为生活卷纸生产企业的上市已然缺乏亮点,而管理权的绝对集中又将公司的弱势暴漏的一览无余。此次公司在资本市场欲融资8个亿,一位机构投资者向记者表示,对公司资金能否合理利用表示担心。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